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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保證減刑、假釋只適用于確有悔改表現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12月8日)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意見》要求嚴格規范減刑、假釋,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杜絕司法腐敗,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高法介紹,今年開展的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將違規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作為六大頑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在這次整治過程中,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為:減刑、假釋案件過于依賴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材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不少案件審理流于形式,監督缺乏有效手段,導致有的案件關鍵事實未能查清,矛盾和疑點被放過,甚至一些虛假證據得以蒙混過關,個別案件還引發了負面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 羅智勇: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強化頑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運用,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出實招、施實策、求實效,進一步嚴格規范減刑、假釋工作。
最高法介紹,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容易流于形式等問題,《意見》在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健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調查核實權、強化審判組織職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堅持全面審查 綜合考察罪犯區別對待
最高法介紹,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激勵罪犯積極改造,要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保證減刑、假釋只適用于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而如何審查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是實踐中的重點,也是難點。為進一步轉變司法理念,確保減刑、假釋準確、公正適用,《意見》提出要堅持全面依法審查、主客觀改造表現并重、嚴格審查證據材料以及區別對待四項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 羅智勇:其核心在于,不僅要審查罪犯的客觀改造表現,更要注重審查判斷罪犯主觀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通過綜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觀惡性、服刑改造情況等因素,對不同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根據情況區別對待,以更好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意見》針對實踐中較難把握、容易出現偏差的問題,提出了審查過程中應當重點注意的事項,并明確了具體的審查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 羅智勇:比如,對于罪犯的計分考核材料,要認真審查考核分數的來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刑罰執行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或者予以補充。又如,對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審查判斷,除明確應當注重審查的事項外,還強調認定構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較大貢獻”“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幫助。
此外,《意見》還對審查報請假釋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罪犯減刑后實際服刑刑期如何嚴格把握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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