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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違章孩子不能評三好學生?媒體:不符合法治社會建設精神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鄭州近期召開全市學生安全出行綜合管理行動動員部署視頻會,會上強調,公安交警部門將配合市教育部門、市文明辦將接送學生車輛、人員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學校創建文明單位、文明班級、三好學生考核評價范圍,引發網友廣泛討論。部分網友認為此舉屬于“連坐”,有違公平法治原則;也有網友認為,學校門口的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用管孩子來管家長,不失為一條行之有效的辦法。
的確,“連坐”當然有效,否則也不會“自古以來”就有管理者實踐了。而且,現在的家長基本都愛子心切,一聽說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可能影響到孩子的考評,比對自己駕照扣分、罰款來得還有效。但是有效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如果手段不夠正當、不夠科學,哪怕一時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后患也是無法估量的。

近日,鄭州市出臺《鄭州市學生安全出行綜合管理工作方案》。圖/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我們不能只看到交通規范這一個層面的效果,而忽略了這種“連坐”手段對孩子們悄無聲息的影響。想象一下,如果一個學生因為家長交通違規被取消了三好學生考評資格,這勢必是要公開說明的,會不會因此對孩子的自尊心造成傷害?家長們犯下的錯,又憑什么讓他們承擔?孩子們能想明白嗎?
而所謂三好學生,評定的對象是學生本身,和其家庭成員無關。一個孩子作為學生到底好不好、有多好,還是要看學生自己的日常表現。倘若家長也可以“參與”進來,那最終評定的恐怕已經不是三好學生,而是“三好家庭”或“三好家人”了,這就讓評選丟失了初衷。

從法治的角度來講,家長們交通違法,自然有交警按照交通法規來處理,也理應限制在交通違法處罰措施的范圍內,切入到教育領域,把孩子們也牽扯進來,純粹是多此一舉。直白一點說:連責任主體都被改變了,又怎么談得上公平合理呢?
再退一步講,即使不針對學生,單是通過交通法規之外的方式來懲罰交通違規者,也是不合適、不可取的。比如,因為某個人違反了交通法規,除了常規的罰款、扣車、批評教育、拘留外,還將其和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工資、績效獎金或榮譽評比掛鉤,恐怕就涉嫌過度執法、法外執法了。

也正因此,這條看似治理違法亂象的措施,本身也不符合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精神。法治社會的一大要義就是:是誰的責任誰承擔,不能搞連坐和替代;是誰的執法權力誰行使,不能超出邊界、越俎代庖。具體到這件事上,道理很簡單:交警部門沒有執法到教育領域的權力,學校也沒有管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權力。
然而,類似的“連坐執法”思維,近年來并不少。如2018年山東菏澤市開展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有學校在配合政府部門行動時,將家長駕駛超標電動車與學生的“道德品質分”掛鉤;2016年,杭州也出現過家長在校外機動車道黃線內停車,扣班級集體分、影響三好學生考評的報道。這就需要各地交警部門、教育部門等逐漸轉變認知,檢視自身。

當然,考慮到一些具體的場景,如家長們集中在校門口接送學生,學校也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責任。如果一所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過于混亂,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學校管理水平不足、履職不到位,將其作為文明單位的一個考評因素,還說得過去,但是具體到學生身上,未免有失偏頗了。
或許,可以有的措施是,如建議和敦促學校組織安保人員維持上學、放學階段的秩序,加強交通執法部門、學校和家長之間的溝通協商,學校可以邀請交警來校開展遵守交通法規的普法講座,組織學生、邀請家長來參加,等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手段有很多種,它們或許不是最見效的,但最起碼不“見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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