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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艾癥”是如何形成的?艾滋病的“污名化”之路
12月1日,是世界衛生組織確認的“世界艾滋病日”。近年來,隨著中國社會的漸趨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敢于針對艾滋病歧視現象發聲。
不過,由于艾滋病的嚴重性以及它的傳播方式,艾滋病仍然身陷“污名”困局,而這種“污名”又經常導致艾滋病感染者隱藏自己的疾病,得不到正確及時的醫治,以致更大規模地擴張、傳染。艾滋病為什么被如此嚴重的“污名化”?媒體、醫療機構在其中又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社會變遷下的恐懼、誤解與道德化
污名是一系列社會文化互動的產物,與社會的變遷緊密相連。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內最早出現HIV感染者病例,當時的輿論將艾滋病塑造成西方資本主義腐朽生活方式的典型疾病,甚至有中國人馬上把它命名為“愛資病”。
在早期,艾滋病污名也與社會身份污名交互,艾滋病風險通常與“外賓、歸國人員、邊境居民、外國人”等他者形象相聯系。改革開放為中國的社會思想帶來劇變,對“舶來品”的恐懼和對新的社會局面的應激性反抗一起,為艾滋病污名披上了合法性外衣。
與此同時,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人們對性有了新的看法,尤其是年輕人開始從快感、親密關系與個人自由等角度看待性。1990年代非婚性行為劇增,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性革命,政府將HIV界定為性傳播疾病,從而深深勾勒了社會公眾關于HIV傳播特定途徑的想象。性社會學研究者潘綏銘就認為,艾滋病被當成是千鈞一發之際整肅性道德的工具,由此帶來了大規模的、與真實發病率天差地別的人造“恐艾癥”。
到了世紀之交,“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污名逐漸聚焦在農民身上,賣血的中原農民被發現感染了HIV病毒。有研究發現,公眾逐漸以兩種完全不同的方式認識HIV感染者。一方面,感染HIV的吸毒者與商業性服務人員的污名化被歸因于不良行為;另一方面,那些通過賣血、輸血及母嬰途徑感染HIV的人則被視為“無辜的受害者”。
然而,對于“無辜的受害者”們的道德化并未減少公眾對艾滋病的恐懼與誤解,某種程度上,對此的過度渲染間接造成了人們有距離的集中觀看,處于城鄉流動間的農民工在不斷邊緣化的同時被貼上了新的標簽,而農村里的“艾滋孤兒”則成為另一種“特殊群體”,經歷著歧視環境的營造、血緣關系的淡化與熟人社會的冷遇。
除此之外,男男性行為與艾滋病常常形成一種話語同構,男男性行為被等同于感染艾滋病。事實上,艾滋病最先報告的病例集中于男同性戀群體中,在通過其他途徑感染的患者被發現后,艾滋病與異性戀者的無關性被打破。有學者指出,艾滋病實際所影響人群的公共化使得主流人群受到威脅,進而產生了污名行為,這是公眾視野下艾滋病污名與男同性戀群體關聯緊密的原因之一。隨著意識形態的多元與媒體環境的開放,公眾對同性戀群體的關注增加,而整體偏向傳統的社會輿論場同新興人群輿論場的無法調和,則把恐懼和誤解進一步放大。

大眾媒體、醫療機構與公共政策的污名修辭
在中國,大眾媒體、醫療領域與公共政策的共同建構,造就了中國語境的艾滋病污名修辭。
中國新聞媒體在艾滋病發端的一開始就予以極大關注。1985年,中國發現了第一例HIV感染者后,《人民日報》就發表了二十多篇對艾滋病的報道,將艾滋病冠以“超級癌癥”的名稱。很長一段時間,由于對艾滋病缺乏科學的認識,大眾媒體對艾滋病的報道充斥著負面敘事與獵奇的修辭,帶動了公眾的恐慌心理。
出于經濟利益與傳播策略的考量,媒體在不少報道中會使用“艾滋村”、“艾滋女結婚”、“艾滋殺手”等等詞語,在公眾的腦海中設置了關于艾滋病患者的妖魔化形象。同時,在早期的艾滋報道中,患者由于處在報道的邊緣地帶和失語狀態,缺乏被公眾真正了解的機會。
通常,媒介被看作有利于普及與傳播艾滋病知識,并減少艾滋病污名的一股力量,而公眾的恐慌心理、政府權力的制約、醫療行業的術語都與媒介多向合流,讓媒體對艾滋病的去污名化變得艱難重重。
在報道過程中,媒介往往依賴醫護人員、醫療專家等強勢消息來源,其使用術語也不可避免受醫療界影響,然而,在醫療機構與公共衛生領域,也存在著對艾滋病的刻板印象。
蘇珊·桑塔格在《疾病的隱喻》中指出,疾病很容易被作為一種社會動員或政治迫害的工具,產生極為不良的影響。在描述艾滋病病毒的原因與影響時,醫學界混雜了疾病與戰爭的隱喻,將艾滋病描繪成“生命殺手”、“人體免疫系統與防御系統的侵犯者”等,形容易感人群或HIV感染者為“目標人群”、“橋梁人群”、“高發區”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則是“抗擊艾滋”、“艾滋病戰役”等。火藥味的語言被植入到醫療術語里,并在各個領域沿用下來,使得HIV感染人群站在了威脅公眾的對立面。
與此同時,公共政策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也強化了對艾滋病的污名。各年推進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都將“高危人群”定位與提高宣傳教育當作防治工作的主體部分,并強調對這些人群的綜合干預,無疑將某些群體置于道德的低地。
伴隨著政策的消極解釋,HIV感染者也面臨著制度與法規的不平等。國家最早出臺的關于HIV暴露的法規——甘肅省衛生廳下發的《甘肅省艾滋病檢測陽性結果告知規范(試行)》 規定所有在甘肅檢測為HIV陽性的人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自己感染狀況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之后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也要進行HIV檢測,如果有人不服從這一規定,并與其性伴發生了無保護的性行為,將被視為故意傳播艾滋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關于HIV身份暴露的強制性規定完全忽視了感染者的心理感受與精神狀況,并將感染者加罪化,不由得令人聯想到社會心理學家林克與費倫曾指出的“結構性污名”,說的是制度化的污名狀況,比如導致被污名化者不利狀況的政策與社會慣例。
在大眾媒體、醫療領域與公共政策的主導性話語下,艾滋病的污名化成為比疾病本身更強大的恐懼,無時無刻不在困擾著感染者,也迷惑著公眾的認知,并帶來社會隔離、資源分配傾斜等等問題。最可怕的后果或許是污名的內化,也就是被污名化的人最終接受了他人的歧視行為及主流社會關于其地位低下的觀點。
【參考文獻】
1.《污名與艾滋病話語在中國》,張有春,載于《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2.《疾病污名與身份污名的交互———以艾滋病污名為例》,高一飛,載于《云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1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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