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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認罪態度好的老賴可多適用緩刑
近年來,各地法院打擊拒執罪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6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拒執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躲避執行、轉移財產、阻礙法院處置被執行財產以及擅自處置被查封的財產等。
打擊拒執罪是解決執行難的有效手段。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表示,在嚴厲打擊的過程中,“不能為了追求執行效率而降低案件的證據標準。” 對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積極履行判決義務的,可以多適用緩刑。
男子拒不騰退房屋毆打執行人員被處拘役
刑法中,拒執罪主要包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此相關的還有妨礙公務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據最高法發布的案例,2012年6月,安徽大觀區法院判決張某與其妻子查某離婚,并將房產所有權判決給查某。民事判決生效后,查某于2013年1月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2013年5月,大觀區法院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交付房屋,張某拒不簽收通知書,并對送達人員進行謾罵。
2013年10月,法院在張某居住房屋處張貼公告,責令張某在置頂期間遷出該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張某對法院工作人員謾罵,并在屋內手持木棍揮舞,不讓法院工作人員張貼公告。
2014年1月,大觀區法院執行人員對張某采取強制搬遷措施,張某情緒激動并毆打辦案人員,致使一名辦案人員嘴部受傷流血。2015年7月,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對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起且已履行完畢,酌情對張某予以從輕處罰,故對其判處拘役5個月零10日。
打擊拒執罪應適當把握量刑尺度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不僅擴大了拒執罪的主體范圍,還修改了量刑幅度,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3至7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2015年7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詳細列舉了“情節嚴重”的三類情況,即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以及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釋還規定,若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提出自訴。
打擊拒執罪是解決執行難的有效手段,是懸在“老賴”頭上的一把利劍。“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并行,拓寬了追究拒執罪的渠道,也是導致各地法院判處拒執罪數量增加的原因之一。”吳少軍表示,法院在嚴厲打擊拒執罪的過程中,不得突破程序性規定或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無論是對拒執罪的實體認定,還是公訴、自訴程序的啟動,都要嚴格適用法律,不能為了追求執行效率而降低案件的證據標準。”
吳少軍表示,法院還應適當把握量刑尺度,對有從輕情節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從輕判處。對認罪態度較好、能夠積極履行判決義務的,可以多適用緩刑,力求對拒執罪案件的審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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