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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新規,明確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12月4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自然人,公示期內取消其評優、評獎、獲得榮譽稱號、推薦保送升學等資格。

《規定》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海南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等有關監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被處以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被處以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其他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規定》明確,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公示期內對其實施以下九種懲戒措施:一是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二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三是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四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五是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六是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七是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八是依照國家納稅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控;九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自然人,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公示期內對其實施以下六種懲戒措施:一是不得享受免稅購物政策;二是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其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時作為重點查驗對象;三是不得從事免稅商品經營相關工作;四是取消其評優、評獎、獲得榮譽稱號、推薦保送升學等資格,并按照所在單位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五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和交易傭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保薦、承銷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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