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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電網原董事長廖建華受賄1333萬余元獲刑13年
王曉飛/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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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11月26日報道,廣東電網公司原董事長廖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家公司承攬項目提供幫助,索要和收受多家企業給予的賄賂款1333萬余元。記者11月25日獲悉,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廖建華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現年53歲的廖建華于2008年12月擔任廣東電網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2011年2月擔任廣東電網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13年任廣東電網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4年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10月被免職。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7年期間,廖建華利用擔任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受賄金額共計折合人民幣1333.5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廖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廖建華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在案扣押的1253萬余元予以沒收,剩余款項折抵罰金。
(原題為《粵電網原老總受賄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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