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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營口用限制出境對付外籍老賴,被執行人紛紛還錢求和解
納入失信黑名單,限制出境威力幾何?直教外籍老賴主動上門還款。
據法制日報11月19日報道,近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經過認真取證排查,翔實掌握一外資企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事實后,果斷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被執行人幾次試圖出境未能成功后,感到壓力主動找到法院要求和解,案件最終和解結案。
歐某和幾名外籍商人籌劃在遼寧營口開辦一家食品加工公司,歐某以現金及車輛折價總計500萬元投資,又借給這家公司105萬元。但后來這家企業登記注冊為外資獨資企業,歐某未能成為公司股東,也從未取得任何分紅。
2014年12月22日,歐某將這家公司起訴至營口中院,要求返還投資款、欠款及利息。2015年3月27日,營口中院一審判決歐某勝訴。隨后,這家公司提起上訴,2015年10月1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由于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書,2016年1月11日,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下達執行通知書,但是企業負責人原田某辯稱:“工廠效益不好,停工好久了,實在沒錢,要不分10年或5年還完?”……2016年3月,被執行人在執行法官多次勸導釋法下支付了80萬元,后便以各種理由搪塞,拒不執行。
營口中院執行二庭庭長徐成大、執行法官劉曉軍經過三四個月的明察暗訪,發現了這家公司的貓兒膩——白天停產,晚上開工。經進一步到鲅魚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調查發現,該公司在今年2月至3月間先后出口了17批次食品,證明經營行為并未停止。
執行法官在未從銀行查到公司資金往來的情況下,決定進駐公司搜查賬目,被執行人的負責人迫于壓力承認,公司未使用正常經營賬戶,而是用財務負責人的個人銀行卡收發貨款,以規避法院查扣公司財產。
查明上述事實的同時,營口中院執行局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考慮到公司負責人的外籍身份,果斷進一步采取了限制原田某出境的措施。
原田某想溜之大吉,先后前往大連、上海企圖出境,但均被我邊境部門截獲。無奈之下,原田某主動找到法院,最終雙方和解,被執行人同意用企業資產抵頂歐某的800余萬元欠款,現歐某已實際接管該企業,案件最終圓滿執結。
徐成大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這起案件執行過程中,限制出境措施切實發揮了作用,真正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對其形成了強大的執行壓力。”
營口中院執行局局長王延楓認為,這起案件中,執行法官通過鍥而不舍的擔當精神和因癥施策的執行智慧,對外籍失信被執行人同等、嚴格地適用法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題為《營口中院限制外籍老賴出境 ,平等適用法律因癥施策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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