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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被打傷一年多:“輕傷”結論被撤銷,警方亦撤回立案
河北省黃驊市市民張春山被同行打傷后,黃驊法醫鑒定中心先鑒定為“輕微傷”,接著又鑒定為“輕傷”,隨后又以兩次鑒定人有重復為由,撤銷“輕傷”鑒定。
截至目前,司法局對鑒定意見書進行調查近5個月無結論。辦案民警稱,因“輕傷”傷殘鑒定被撤回,派出所隨之撤回立案。
11月17日,黃驊市司法局一呂姓主任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鑒定中心撤銷鑒定結果不影響警方辦案,目前對鑒定意見書還在調查了解,調查情況也不妨礙公安機關辦案。

兩份傷情鑒定
11月15日,被打傷的張春山告訴澎湃新聞,2015年10月25日,在河北滄州黃驊市中捷16隊大元工地上,從事液化氣罐運送的姜竹平與他爭搶氣罐發生爭執,動手將他打倒在地后搶走氣罐。事后,張春山至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公安分局中捷城區派出所報警,被受理。
張春山向澎湃新聞出示由黃驊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兩份法醫鑒定意見書: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5(臨)鑒字第937號鑒定書結論為“輕微傷”;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2015(臨)鑒字第303號鑒定書結論為“輕傷二級”。這兩份鑒定意見書的落款中,有兩名司法鑒定人的簽字一樣。

“輕傷鑒定”被撤銷
張春山提供的一份蓋有黃驊市司法局公章、時間為2016年1月15日的《情況說明》顯示,受滄州市司法局委托,黃驊市司法局正在對姜竹平投訴黃驊法醫鑒定中心出具(2015)臨鑒字303號“輕傷二級”司法鑒定書一事,進行調查核實。
2016年6月6日,黃驊法醫鑒定中心發布“撤銷2015臨鑒字第303號張春山‘輕傷二級’鑒定”的聲明稱,第一次鑒定中,由于委托書中要求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文書,故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輕微傷”鑒定。張春山在鑒定后仍一直住院治療,并一直自述左胸疼痛,經診斷確認張春山胸部外傷致左側6、7、8、9肋骨線性骨折,并有骨痂形成。因發現新的鑒定依據,故決定撤銷2015(臨)鑒字第937號“輕微傷”鑒定,送達中捷城區派出所,并對張春山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經過專家會診,確認對張春山損傷程度做出“輕傷二級“的鑒定結論。

聲明最后稱,黃驊法醫鑒定中心隨后發現,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輕傷二級”鑒定意見書的司法鑒定人,與首次出具“輕微傷”鑒定意見書的司法鑒定人“有重合”,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故決定撤銷2015(臨)鑒字第303號張春山“輕傷二級”鑒定。
警方隨后撤回立案
張春山告訴澎湃新聞,黃驊法醫鑒定中心在2015年12月16日第二次鑒定為“輕傷二級”后,12月17日,中捷城區派出所民警到該中心取走傷檢報告,但未對姜竹平采取強制措施。
張春山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中捷城區派出所受案回執顯示,在案發后第二天的2015年10月26日,已受理“姜竹平故意傷害案”。
2016年11月17日下午,中捷派出所張姓辦案民警告訴澎湃新聞,該案于2016年1月12日予以刑事立案,黃驊市司法局于1月15日開始對上述“輕傷二級”司法鑒定書進行調查核實;6月6日,黃驊法醫鑒定中心撤銷這份“輕傷二級”傷情鑒定,派出所也以傷殘鑒定報告被撤回為由,撤回立案。
撤銷鑒定不影響警方辦案
11月17日下午,黃驊市司法局周姓副局長告訴澎湃新聞,上述“輕傷二級”鑒定結論仍然有效,不影響公安機關執行法律程序。
該司法局一呂姓主任亦告訴澎湃新聞,司法局對鑒定結果的調查不影響公安機關辦案,目前,司法局還在對上述“輕傷二級”的鑒定結果進行調查了解。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刑事訴訟律師陳江濤告訴澎湃新聞,法醫鑒定中心“自行撤銷”鑒定結論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司法局發布的《情況說明》不具備終止刑事程序法律效力。
陳江濤認為,第一次法醫鑒定中心作出“輕微傷”鑒定,之后醫院通過CT檢查發現張春山胸部肋骨骨折,屬于提供新的鑒定材料,法醫鑒定中心應該作出補充鑒定的結論。因此,黃驊法醫鑒定中心第二次關于“輕傷”的鑒定結論在法律上屬于補充鑒定,應是合法有效的。
陳江濤表示,在補充鑒定的情況下,前后兩次鑒定結論的鑒定人就應當是統一的,不能因鑒定人重復而認定補充鑒定的結論存在瑕疵;而如果是重新鑒定,前后鑒定人就不能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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