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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地尋得兩瓷粉盒售后被訴盜竊,經鑒定為五代至北宋文物
江蘇江陰古錢幣愛好者曹強在河道工地上尋得兩枚瓷粉盒并賣給他人,后這兩枚粉盒被鑒定為國家二級和三級文物,屬珍貴文物,曹強因此涉罪被抓。他被指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國家文物,數額特別巨大。11月23日,此案一審在江蘇省江陰市法院開庭審理。
曹強妻子薛琴(化名)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丈夫從事園林工作,收藏古錢幣僅是業余愛好,除涉案的兩枚粉盒外,此前從未將收藏品轉手獲利。薛琴稱,檢方在一審開庭時建議對曹強處以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曹強辯護人則認為,其行為構成侵占罪而非盜竊罪,即便認定為盜竊罪,量刑也應在三年以下。目前,此案尚在審理過程中。
河道工地“尋寶”發現瓷粉盒
今年4月3日晚間,江陰警方破獲了一起倒賣文物案件,在交易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和胡某良,還當場搜查出了包括梅瓶在內的多件文物。嫌疑人到案后供述,他們售賣的物品大多是從圈內人手中收購而來,案發前曾售賣過兩枚瓷器粉盒。于是,江陰警方沿著這一線索持續偵查,最終找到了粉盒的首位賣家——曹強。
曹強現年32歲,是江陰人,就職于當地某風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其妻薛琴告訴澎湃新聞,曹強業余愛好收藏古錢幣,工作之余常攜帶金屬探測儀到家附近的荒地上“尋寶”,此前尋得的古錢幣全都收藏在家中。
曹強向公安機關供述稱,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他如常出門探寶,想起不久前經過客運站附近的河邊時看到有挖機在施工,便想去“碰碰運氣”。他來到工地之后,用金屬探測儀在土堆里尋找銅錢,不久便在河邊的一塊土堆里看到了一塊類似碗底的器物。最終,他挖出了兩個沾滿泥土的瓷盒和一些漆器的碎片。
回家后,曹強將盒子洗凈,拍照發至古錢幣愛好者的微信群中。曹強稱,他對瓷器并無研究,想找懂的人請教。
之后,翟某凱聯系上曹強,稱兩枚灰綠色盒子是古代女子的粉盒,并提出想要看看實物。最終,曹強在翟某凱的介紹下將兩枚粉盒作價16000元賣給了前述嫌疑人楊某,并將和粉盒一同挖出的漆器碎片贈與后者。
曹強稱,起初他并不想賣,但因對方執意要買才同意。翟某凱供述稱,他和楊某相識于網絡,從中介紹是為了掙點外快。他還稱,在交易過后,楊某曾提醒他和曹強刪除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
涉案粉盒經鑒定為五代至北宋文物
4月27日,曹強因涉嫌倒賣文物罪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個月后被江陰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江陰市公安局委托南京博物院對涉案文物做了鑒定。鑒定評估報告顯示,南京博物院聘請了陶瓷器類專家對送檢物品進行實物鑒定評估,依據器物的器形、紋飾、胎釉等方面進行觀察、分析和判斷。鑒定意見稱,兩枚粉盒的年代均為五代至北宋,其中青釉刻花花卉紋蓋盒為三級文物,青釉刻花龍紋蓋盒為二級文物。
據文物保護法,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7月27日,江陰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意見書稱,經查明,曹強在工地使用金屬探測儀、鐵鍬等工具挖出2個粉盒、漆器碎片、銅錢等文物。之后,翟某凱明知系出土文物的情況下,居間介紹曹強以16000元的價格將兩個粉盒出售給楊某,其間,翟某凱從曹強處獲利500元,又從楊某處獲利4000元。
江陰市公安局認為,曹強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兩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觸犯《刑法》326條第一款規定,涉嫌倒賣文物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建議從寬處理。
不過,此案經由江陰市檢察院審查后,對曹強的罪名進行了變更。起訴書顯示,江陰市檢察院認為,曹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二級文物1件,三級文物1件,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64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案其他人仍以涉嫌倒賣文物罪被提起公訴。
11月23日,此案在江陰市法院開庭審理。薛琴作為被告人親屬旁聽了庭審。她告訴澎湃新聞,江陰市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在發表量刑建議時提到,建議法庭對曹強處以11年至12年有期徒刑。曹強辯護人則認為,曹強需承擔倒賣文物的責任,他取得文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侵占還是盜竊?
澎湃新聞了解到,根據《刑法》第 326條規定,倒賣文物罪的對象為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而《文物保護法》第51條亦對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買賣的文物范圍作了明確,即四大類:國有文物、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和來源不符合《文物保護法》第50條規定的文物。
而來源符合規定的文物僅包括: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2.從文物商店購買;3.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4.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5.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文物保護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或出土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因此,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買賣文物的做法涉嫌倒賣文物罪。但是曹強從工地中尋得文物的行為又該如何定性?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8條規定,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曹強辯護人認為,前述《解釋》并未提到從一般的泥土堆、耕地等非遺址、墓葬、遺跡、建筑中發現可移動文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因此本案不應該判定為盜竊罪。
依照《文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
“本案中,發現粉盒的土堆并未被圍起,施工單位自身也沒有意識到土堆內可能有文物。”曹強辯護人認為,曹強在開放的工地上嘗試性“尋寶”時探得文物后未及時上交,符合《刑法》第270條定義的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刑法》第264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曹強辯護人認為,檢方提出的量刑建議畸重,即便認定為盜竊罪,量刑也不應十年以上。
依照《刑法》第328條第1款,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或作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得,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辯護人認為,曹強尋得粉盒的河道工地并非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未故意盜掘遺址墓葬等,且最終也未造成文物損壞,性質并不惡劣。
薛琴告訴澎湃新聞,案發后,她主動將曹強此前收藏在家中的古錢幣上交至公安局和當地博物館,但對方均未收下。她表示,釀成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丈夫的法律意識淡薄,但仍希望法院能酌情從輕處罰。
目前,此案尚在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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