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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制度改革正當時:如何更大程度發揮作用,是否適合A股
11月12日,廣州中院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美藥業”,股票簡稱“*ST康美”,股票代碼“600518”)5名時任獨董判決承擔巨額連帶賠償責任,金額高達3.69億元,這引發了業界對獨董制度的一系列思考。
有業內人士指出,當前的獨董制度面臨著幾對典型的矛盾:較低的綜合收益和較高的職責之間的矛盾;較低的話語權和較高的社會期望之間的矛盾;較低的參與性與較高的專業素養要求之間的矛盾。
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已經走過20年的歷程,審視我國獨董制度目前的運行現狀,未來應該走向何方?
“獨董制度在機理、約束機制的設計本身是好的,關鍵是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能不能突破一股獨大的局面,塑造一個獨董獨立履職的空間、正面的激勵機制和違法追責機制。”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鄭彧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澎湃新聞記者建議,上市公司除設立專職的獨立董事外,其薪酬也應當與公司非獨立董事持平,同時還要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降低履職風險。
獨董為何不“獨”?
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職責范圍。根據《指導意見》,獨立董事是不在上市公司擔任其他職務,并與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但在實際操作中,獨董不“獨”卻常常出現。
“除了獨董任職資格與其他非獨立董事有特殊要求外,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舉產生的方法與非獨立董事并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是說,選哪些人當獨立董事,最終大概率還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說了算。這從根源上讓獨立董事要獨立起來是存在一定的悖論的。”一位長期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
鄭彧對澎湃新聞記者指出,這里的獨立董事“不獨立”的問題并不是指不符合獨立董事的認定標準,而是在對公司履職的過程中真正以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立場進行決策、監督的少之又少,獨立董事更多的“形式意義”如簽字背書而非實質的決策功能。所以有時業內會把獨立董事戲稱為“花瓶董事”。
鄭彧表示,國外公眾公司可能三分之二以上全是獨董,而且獨董雖名為“獨立”,但只是跟公司利益之間需要保持獨立;它的運作還是要像公司的大腦那樣作為公司的中樞神經進行決策、監督或者管理。
“我國相關規定要求獨董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的人數比例,不得低于1/3。因此,絕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選擇剛好達標,使得非獨立董事的比例超過1/2。這種情況下,即使所有獨董聯合起來,也并沒有特別強的影響力。”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石陽也持相同意見。
石陽還認為,獨董收入與公司業績無關,不利于調動其積極性。“我國現行制度規定獨立董事可獲取適當的“津貼”。一般來說,津貼一詞是針對顧問等兼職人員的,這表明并沒有充分將獨立董事視為內部人員。除此之外,多數上市公司會選擇向每位獨董支付每年10萬元左右的固定津貼,這意味著獨立董事自身的收入與公司業績沒有直接的關系。在這樣的情況下,獨立董事可能更偏好于安安穩穩、少做事少犯錯。”石陽對澎湃新聞記者說。
獨董制度適不適合A股?
康美藥業案的一審宣判,對本就是“舶來品”的獨董制度的爭議,進一步擴展到了制度的存廢。
獨董制度的起源地在美國,最早始于上世紀30年代,距今已近90年。現有的獨董制度,在中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對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到底有沒有帶來正面效果?
在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李峰看來,雖然有不少學術研究結果支持獨立董事起到的監督作用,但是這些研究往往具有統計顯著性,而在經濟顯著性方面相對缺乏。各種重大丑聞證明,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李峰舉例稱,安然公司造假案中,前斯坦福大學商學院院長擔綱的審計委員會在事前并沒有發現任何異常。血檢公司(Theranos)丑聞中,前美國國務卿基辛格和舒爾茨、前美國國防部長佩里、前美國疾控中心主任及前富國銀行CEO等坐鎮董事會,均未能及時發現該公司的嚴重造假行為。
“個人認為不能因為康美藥業這個案例,就否定獨立董事制度在A股資本市場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前述律師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
鄭彧分析說,獨董制度的產生無論中美均有其產生的特殊背景。美國資本市場的獨董來自于其股權高度分散化后為了防止內部人控制而在公眾公司引入獨董作為對內部人員的制約因素;中國獨董制度則是在早先中國企業境內外上市過程中作為一項增強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的信心而引入的制度。
“這個制度在其起源地雖亦有爭議,但事實求是的說應該還沒有更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機制能夠替代它。”鄭彧指出,獨董制度在機理、約束機制的設計本身是好的,關鍵是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能不能突破一股獨大的局面,塑造一個獨董獨立履職的空間、正面的激勵機制和違法追責機制。
石陽表示,康美藥業案判決獨董承擔連帶責任事件,就是一個提升獨董自身“不獨立、不董事”行為風險的信號,相信在借鑒成熟市場現有經驗的基礎上,我國獨董制度的潛力將會不斷釋放。
獨董制度怎么改?
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均認可獨董制度在A股市場中的重要意義,也都認為獨董制度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如果不從整體上解決制度設計,單純去苛責獨董或者處罰獨董,最終只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金杜律師事務所夏冬霞等律師引用專家觀點指出。
“與康美藥業案的極端判罰相比,中國資本市場更需要的是對現有獨立董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李峰也表示。
那么,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環,獨董制度該如何改革和優化?
劉俊海建議,可以讓上市公司自主確定治理機構,獨董制度和監事會可以不共存,由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決定即可。
李峰建議從兩方面著手改革。一是建立全職獨立董事制度。實行全職獨立董事制度,可以保證獨立董事的薪酬與上市公司內部董事持平,吸引優秀的專業人士任職,使其承擔起更大的責任與義務。二是探索獨立董事薪酬獨立制度。建議探索設立上市公司監管公司,由其根據上市公司市值規模,向全體上市公司收取費用,再由監管公司向各中介機構及獨立董事支付薪酬,以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石陽也建議在獨董的薪酬方面進行調整,不過他傾向將獨董的收入與公司業績大幅度掛鉤,使得獨董能夠獲得自身努力工作與監督所產生的公司價值提升的回報。
“在美國市場,獨董是由董事會下設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且提名委員會往往均由獨立董事構成。這就使得獨董在最初始的選任提名上,就具有了較高的獨立性。”此外,石陽還表示,可以提高獨董在董事會的占比,當獨董的占比較高,不再是陪襯時,即使獨董依然由大股東提名,在超過1/2的比例下,獨董的獨立性也會更強。
劉俊海對澎湃新聞記者建議,上市公司除設立專職的獨立董事外,其薪酬也應當與公司非獨立董事持平,同時還要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降低履職風險。
對于獨董將來會不會由監管機構來指派,鄭彧主張政府不應該直接下場比賽,監管成本和糾錯成本更大。他表示,獨董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如何選出人,而是是否能夠有制度約束。無論誰選出來的,都能拋開立場,獨立行事,給予充分的責權力,市場應該有機會通過“成本-收益”的比較平衡股東、獨立董事與公司三方的利益。
前述律師和劉俊海也都認為監管機構不太會直接指派獨董。劉俊海表示,最好是由中小投資來推薦獨董,如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等投資者保護機構都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扮演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角色。“(獨董選舉由)大股東推薦中小股東投票,或者中小股東推薦大股東拍板,都可以嘗試。無論如何都比現在大股東推薦的模式好。”
實際上,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改革以及新《證券法》的落地,針對獨董制度的相關體系也在逐漸完善。
例如2020年8月11日,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修訂版)及《獨立董事促進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共六章四十八條內容,具體內容包括明確獨立董事的義務、獨立董事職權的行使、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履職要求等。《獨立董事促進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工作指引》共四章二十三條內容,具體內容包括需重點關注的內部控制環節等。
11月26日,證監會就整合涉及證監會的27件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征求意見稿)》)。證監會表示,此次修訂主要解決: 一是對原有內容統一編排和改寫,增強規則的使用性。二是修改規則之間不一致的內容。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獨立董事指導意見》與《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修改,保證法規之間的一致性。 三是吸納散落別處的規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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