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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區(qū)政府被告上法庭,區(qū)長出庭應訴搬遷糾紛

北京晨報11月11日消息,肖某與北京石景山區(qū)重點工程建設中心簽署了一份《房屋搬遷協議》,后又認為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肖某將石景山區(qū)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協議,重新簽訂安置補償協議。11月10日,市四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石景山區(qū)區(qū)長夏林茂出庭應訴,石景山區(qū)政府工作人員及市直機關工委黨校學員共百余人旁聽了庭審。
原告肖某訴稱,2010年,石景山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對鑄造村一區(qū)1號樓實施搬遷,但政府未妥善安置被拆遷人,并未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也未按相關規(guī)定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導致該項目補償過少。肖某認為,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未受到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雙方未按照《合同法》拆遷安置政策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則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損害了其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2010年簽署的房屋搬遷協議,并責令被告與其依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面對起訴,石景山區(qū)政府答辯稱,原告所爭房屋位于石景山區(qū)鑄造村一區(qū)1號樓,涉案項目既非拆遷項目,也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該案系原告與石景山區(qū)重點建設中心因履行《搬遷協議》及《補充協議》引發(fā)的糾紛。鑒于該項目系平等自愿、協商搬遷,并非征收補償等行政協議,而是民事協議,故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此外,石景山區(qū)政府認為,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另外,《搬遷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簽訂于2010年,原告此時起訴,明顯超過起訴期限,綜上請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涉案《房屋搬遷協議》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該協議簽訂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及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等問題發(fā)表了各自意見。肖某表示,他是在2014年才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當時即找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尚未超過起訴期限。
合議庭將根據11月10日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情況,對本案進行評議后擇期宣判。
(原題為《石景山區(qū)區(qū)長應訴搬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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