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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范執行難終結程序:當事人認為程序違法的可提異議
法院在解題執行難中還面臨著法律空白點多、法律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等現實難題。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終本規定》)規范性文件。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在釋法時指出,實踐中,因適用標準過寬、程序過于簡化等問題,一些本不該進入終結程序的執行案件被當作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處理,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孟祥解釋稱,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后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5年2月,最高法在制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時,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規定。不過,上述司法解釋對這一程序的具體標準、程序以及后續管理等系列問題都無明確規定。
“實踐中,各地法院存在適用標準過寬、程序過于簡化等不規范問題,一些本不該進入該程序的執行案件被當作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處理,加之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機制不暢,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孟祥說,《終本規定》嚴格規定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要件,暢通、完善了這一程序的恢復機制以及救濟管理。
上述規定指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包括程序性要件和實質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經采取了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等必要的執行措施;已經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及其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懲罰措施;執行案件立案后已經超過特定期限;對于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已經依法予以查找,對妨礙執行的相關人員已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已將相關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意見等。實質性要件是指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程序性終結,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孟祥表示,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該依法及時恢復。
《終本規定》明確,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可通過兩種途徑恢復執行。一是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后,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復核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
與此同時,《終本規定》還完善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救濟管理。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審查。
《終本規定》還明確說,最高法應建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此外,《終本規定》還專門對財產報告事項、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等設置了近乎苛刻的細化標準,包括對虛假報告、逾期報告予以懲戒,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以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通過網絡和傳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方位查詢,對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予以核實,必要時采取搜查、審計、懸賞公告等措施。
另孟祥介紹,實踐中,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占據執行案件總數的40%左右。孟祥坦言,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產制度尚未全面落實,導致破產不得的“僵尸企業”大量存在,導致大量案件無法執行。
為此,《終本規定》明確指出,對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所在地法院進行破產審查,促進大量“僵尸企業”的徹底退出。
上述規范性文件將于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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