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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4459名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者已全部清理糾正
11月5日上午,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作《關于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時透露,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至今年全國兩會時下降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糾正完畢。
曹建明說,為保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認真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逮捕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部門采納率為92.3%。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2013年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新增的一項制度,它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曹建明還表示,檢察機關還推進久押不決案件專項清理工作,保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
他說,2013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專項工作,最高檢對念斌、李懷亮等羈押8年以上的案件逐案掛牌督辦。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至今年全國兩會時下降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糾正完畢。
而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于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則為久押不決案件。
2015年8月,針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的問題,最高檢還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提出“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省級檢察院負責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最高檢直接督辦。督辦將指定專人負責。”
在解釋制定上述規定的初衷時,最高檢執檢廳負責人表示,這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需要,也是對實踐中許多好的做法進行固定。此外是通過建立健全制度,改變運動式的清理糾正工作,防止出現新的久押不決和超期羈押案件,杜絕邊清邊超、前清后超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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