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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靖江“4·22”火災系生產安全責任事故,7人被刑拘
中新網南京11月3日消息,當日,泰州市政府“4·22”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通過政府官網發布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江蘇德橋倉儲有限公司“4·22”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6年4月22日9時13分左右,江蘇德橋倉儲有限公司儲罐區2號交換站發生火災,事故導致1名消防戰士在滅火中犧牲,直接經濟損失2532.14萬元人民幣。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16年4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公安局、監察局、安監局、總工會、環保局、質監局、靖江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等為成員的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蘇德橋倉儲有限公司“4·22”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5位專家組成專家組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專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調查組查明了事故原因,德橋公司組織承包商在2號交換站管道進行動火作業前,在未清理作業現場地溝內油品、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未對動火點下方的地溝采取覆蓋、鋪沙等措施進行隔離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地溝內的可燃物,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同時,德橋公司違規組織作業,事故初期應急處置不當;華東公司施工現場管理缺失;靖江經濟開發區對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等為事故的間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江蘇德橋倉儲有限公司“4·22”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此,事故調查組公布了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7人)
1.朱金根,中共預備黨員,德橋公司分管安全副總,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2.何建明,德橋公司安保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3.邵建偉,德橋公司儲運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4.劉棟亮,德橋公司安保部巡檢員,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5.許雷,華東公司現場作業直接動火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6.陸銀,德橋公司安保部巡檢員,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審。
7.陳亮,德橋公司安保部巡檢員,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2人)
1.顧炎坤,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以華東公司名義承接工程,未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王偉忠,中共黨員,德橋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未貫徹落實上級安監部門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組織開展特殊作業專項治理行動;對公司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3人)
1.劉定邦,靖江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副處職),分管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對上級安監部門部署的特殊作業專項行動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未按上級文件要求配足配強安全監管人員負有領導責任;對安全管理工作混亂、監管人員履職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項建國,中共黨員,靖江經濟開發區經發局原局長(正科職),主持開發區經發局工作,對上級安監部門部署的特殊作業專項行動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組織開展特殊作業專項檢查;對安全管理工作混亂、監管人員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3.許平,中共黨員,靖江經濟開發區經發局副局長(副科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不積極履職;對上級安監部門部署的特殊作業專項行動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組織開展特殊作業專項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行政處罰建議
1.顧文龍,德橋公司董事長,主持公司董事會工作,未能有效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2項的規定,對其處2015年年收入40%的罰款。
2.王國祥,華東公司董事長,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義承接工程,未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實施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2項的規定,對其處2015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顧棟,德橋公司安保部巡檢員,負責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許雷等人進行安全教育把關不嚴。建議由靖江市安監局撤銷其安全員資格證書。
4.德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未有效落實,違章組織作業,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的規定,對德橋公司處100萬元罰款,并暫扣德橋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6個月。
5.華東公司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義承攬工程,但不安排人到現場實施管理,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的規定,對華東公司處100萬元罰款。
同時,事故調查組責成靖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向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責成靖江市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原題為《泰州通報4·22靖江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已有7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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