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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戈:現行稅收體制對中小企業和創業企業是不利的
自2014年9月李克強總理在夏季達沃斯論壇上公開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之后,全國掀起了“雙創”熱潮。在2015年3月15日的總理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出了很多人心中的疑慮:創業是老百姓自己的事,是市場行為,“為什么政府還要操這么大的心、用這么大的力呢?”
李克強總理的回答簡潔有力,并且充滿深意:“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際上是一個改革。”
從“雙創”被寫入政府報告,到現在已一年有余,在創業創新的路上,還有一道坎始終無法逾越,那就是財稅體制改革。
迄今為止的財稅體制改革措施都是基于原有稅收理念和稅收體制框架下的修修補補。將間接增稅為主向直接征稅為主過渡,逐漸增加直接稅比重的目標被無限期擱置,現有的稅收制度一方面實際上已經喪失調節貧富差距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已經成為阻礙“雙創”的重要因素。
馬云曾呼吁:“今天的小微企業,很多會成為未來的納稅主體。這些企業給他們一些陽光就能夠燦爛,對他們的稅收優惠應該繼續擴大。”
一直以來,間接稅被財稅體系的領導者稱為符合中國實際情況、具有中國特色的好稅收制度。的確,現行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間接稅征收簡便。但間接稅本質上是一種針對全民的模糊征稅,是在信息搜集困難、法制不健全、社會缺乏誠信體系背景下的一種簡便易行的稅收制度,也是一種被大部分發達國家所拋棄的落后的稅收制度。
間接稅雖然看上去是向企業征收,但實際上是被的各個生產環節以及消費者一起消化了。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消費者沒有感覺到被征稅,企業也有大把的利潤可賺,所以企業和消費者不覺得疼,也沒有覺得這種稅收體制有不當之處。
但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經營困難加大、企業利潤總體降低、部分勞動者收入有所降低的背景下,間接稅的弊端越來越明顯。
近年來,民間投資大幅下滑,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民間投資基于對于未來市場的不確定性的判斷,但間接稅為主的稅收體制也是抑制民間投資的重要因素。按照現行稅制,企業一旦開始營業就面臨稅收問題。中國正在面臨的是一次史無前例的經濟轉型。中國經濟能否轉型成功,取決于有多少新興企業能夠盡快成長起來,以填補大量產能過剩行業企業退出市場留下空缺。而轉型的企業、新開辦的企業,往往是進入到新的行業,對于企業運營對于市場前景,有許多摸不清的地方,具有極高的試錯成本。但不管是不是最后能夠盈利,是不是可以支撐下去,一旦投入生產或營業,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是一分錢也不能少付的。
在一份《稅收與企業成長性》報告中,按企業支付的各項稅費占有稅前利潤的比例,我們可以看到在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新三板中,企業綜合稅負達到了138.89%。表明企業所繳的各項稅費(按現金流計算實際發生)遠高于企業的稅前利潤。另外從創業板來看,公司綜合稅負急劇上升,表明中小企業負擔逐漸加重。另外一項研究成果表明,中國企業稅收遵從成本累退,即企業規模越小,單位銷售額的稅收遵從成本越高。所謂遵從成本,是指納稅人為了依法納稅所花費的時間及貨幣成本,貨幣成本包括支付給報稅人員的工資、第三方中介稅務代理的費用以及購買報稅設備所支付的金額等,它是指納稅人在真金白銀納稅之后額外付出的成本,對企業及社會資源完全是消耗。
也就是說在現行稅收體制下,對中小企業和創業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機制,也就是企業規模越小、企業建立時間越短,需要承擔的間接稅相對成本越高。這對民間創業無疑會起到直接的阻礙作用。另外,對那些有志于通過技術創新實現轉型升級的企業來說,現有稅制體系處于“負激勵”狀態。企業為創新研發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內產生任何利潤,卻一樣需要繳納流轉稅。而在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中,企業只有獲得利潤才需要繳納稅收。
實際上民間和官方學者都提到給企業“減稅”的動議之所以無法大規模實施,根本原因是如果在現有稅收體制下,沒有建立起現代稅收基礎信息系統,導致很難增加更多的直接稅收入。減稅將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大幅度減少,而國家現在花錢的地方很多。
以此,啟動從間接稅為主向直接稅為主的稅收體制改革已經迫在眉睫。希望財稅機構的領導者能夠轉變觀念,積極推動財稅體制改革。實際上,《勞動合同法》不是導致中國經濟下行的元兇,現行財稅體制才是阻礙雙創的重要因素。
實行直接稅可以有多重好處。直接稅更加符合稅負公平和量能納稅的原則,對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滿足具有特殊的調節職能作用。直接稅采用累進結構,根據企業利潤和私人所得的多少決定其負擔水平;同時,直接稅累進稅率的采用,政府可以更精準的實現對創業的鼓勵和對企業研發和創新的扶持。如果能通過稅制改善和降低稅率、減輕中小企業稅負痛苦,則在中國經濟增長趨勢下滑的背景下,可以保護和釋放中小企業的成長空間和創新活力,使經濟轉型代價更小。
當然不可避免的,建立起直接稅體系將明顯增加納稅人的“稅痛”,導致稅收征收阻力加大,易發生逃稅、漏稅,同時征收方法復雜,需要要有較高的核算與管理水平。
但縱觀世界稅收的發展軌跡,幾乎都走過從“間接稅”為主,向“直接稅”過度的歷程。
以美國為例。19世紀中后期至20世紀初,美國聯邦政府實行擴大消費稅和提高稅率的政策,消費稅比重急劇上升。1913年,美國第16次憲法修正案賦于聯邦政府以所得稅征收權,美國稅制開始向以所得稅為主體過渡。這以后,所得稅法幾經調整和完善,稅收收入增加很快,到1982年,在聯邦全部稅收收入中,個人所得稅收入占47.6%,具有所得課稅性質的社會保險稅收入占32.9%,公司所得稅占7.5%,形成以上述三種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格局。
在美國這種稅收體制下,企業和個人在沒有真正賺到錢之前是不需要納稅的,而一旦賺了大錢則需要繳納相當高額的稅。這種稅制,保護新創業的企業基本不交稅,激勵成熟企業將更多資金投入研發。這是美國創新企業不斷誕生和壯大的一個重要前提。
當然,轉變稅制,對稅務主管部門和稅務工作者是一個苦差事,這意味著要改變目前的稅收方式和核算方式,大大提高管理和廉政水平。但這一步改革事關經濟轉型成敗,也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是一件必須做且有很強緊迫性的改革,是一塊無法也不應繞過的“硬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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