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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委員建議:“6歲兒童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需再斟酌
北京青年報11月3日消息,11月2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針對草案二審稿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仍為“六周歲”的條款,不少委員建議“再斟酌”。同時,圍繞“未成年人監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是否應該延長”等問題,不少委員看法不同。
【焦點一】年齡下限為“六周歲”是否合適?
針對此次二審稿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仍為“六周歲”的條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曾作相關解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有利于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要慎重考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
對此,任茂東委員建議,“要提出有關實證研究論證報告,慎重考慮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標準問題。”
陳國令委員也表達了不同的觀點,我國城鎮化水平的成熟程度同歐美發達國家有區別,我國有一半人口在農村,兒童教育成長的環境同歐美發達國家不一樣。他建議要實事求是、科學評估我國兒童現在的認知能力、辨別能力,“從原來的10周歲一下降了4周歲,我國現狀是否具備這個條件,要研究。”
“6歲可獨立實施純獲利益民事法律行為”
也有委員對“6周歲”表示贊同。
姒健敏委員認為,按照正常的發育,5歲以后小孩的大腦和神經系統從生理的角度上講結構和功能已健全,有生理學依據。6歲可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在的社會狀態下也不可能不讓他行使,他如果去買了一個獲利產品,你能不算他的民事行為有效嗎?事實上他可以行使很多民事行為,只要他是純獲利行為,我覺得沒問題。”
此前,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焦點二】如何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
近日,有媒體報道,四川一名6歲的小女孩歡歡(化名),在過去的一年里,飽受小女孩姑姑男友的性侵、蹂躪,她的親姑姑知情,并威脅她。媒體稱,歡歡父母在廣州打工,早在2010年,歡歡父親便把剛出生幾個月的女兒托付給他的姐姐撫養。2015年9月,因為幾年都沒有見到女兒了,父母商量后決定,把歡歡帶到廣州自己撫養,此后發現異常。媒體報道,該案件未開庭審理,歡歡和父母正在成都醫院接受治療,開庭時間未定。
“監護人應具促進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展等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援引上述案例說,“對未成年人的侵害,已經不是過去簡單的讓他吃不飽、穿不暖的問題,更多的是心理、生理侵害。”
二審稿中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然后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陳舒說,“監護能力”怎樣來認定非常重要,他建議作如下明確,其一,應當是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信譽良好的社會專業組織;其二,應當具有促進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等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
未成年人權益受損18周歲后都可“算賬”
二審稿新增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即未成年人被性侵后,年滿18周歲仍可“算賬”。對此,蘇澤林委員建議,該條僅限于“性侵”,建議把“性侵害”改為“人身侵害”。
王明雯委員建議,在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都規定為自受害人年滿18歲之日起計算,而不僅僅是受到性侵害。同時,考慮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特殊情況,將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十年,起算時間從其成年開始計算。
“監護人資格恢復”的條款要不要刪除?
二審稿規定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可以恢復,但僅限于父母確有悔改,且符合被監護人意愿的情形。對此,王明雯委員建議刪除該條款。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往往是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嚴重家暴、嚴重虐待或性侵等,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不利于被監護人權益保護。
王明雯說,法條中規定的“確有悔改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有難度。
【焦點三】民事權利訴訟時效該不該延長?
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現行民法規定,訴訟時效為2年。
不要讓權利人“躺在權利身上睡大覺”
對此,李連寧委員表示,訴訟時效是給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保護提供一個期間,如果向法院起訴,或向對方提出請求,訴訟時效即中斷,再從請求或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時間,法律對當事人的保護時間已經加長。他說,訴訟時效不宜過長,否則會使權利人躺在權利身上睡大覺,對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和促進民事流通不利。
嚴以新委員、史蓮喜委員從“法律穩定性、持續性”、“減少法院訟累”等角度,不贊成延期。
“等發現被侵害再請律師、備材料,三年太短”
羅亮權委員則建議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四年,全國人大代表陳文斌則建議訴訟時效延長至10年或以上。陳文斌說,鑒于我國的現實情況,老百姓對法律知識尤其對民法總則的了解甚少,如果等到發現被侵害了再去請律師、準備訴訟材料,三年時間太短。“明明我被侵害,可是我投訴無門,這部法律不夠到位。如果時效可以延長到十年或者以上,那就不怕了,任何時候只要我被侵害,侵害人還在,我都有權利對你提出訴訟。”
(原題為《委員建議:6歲兒童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需“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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