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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上海老人跟團游發病身亡,旅行社被判部分擔責賠5.5萬
82歲老翁參加旅行團赴外地旅游,卻在當地意外死亡。家屬將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認為是其旅行途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老人勞累過度引發死亡,但旅行社則以出行前已簽訂免責協議為由拒絕賠償。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旅行社需承擔15%的賠償責任,向原告支付5.5萬余元賠償金。
老人參加特價團,簽定免責協議
2015年底,82歲的蔣某與20余名老友一起報名參加了由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旅游線路,該線路途經日照、青島、威海、煙臺、蓬萊、連云港等地,行程共計五天四夜,價格為499元/二人,另外旅行社還為旅游者辦理了10元/人的意外保險。
出行前,旅行社同蔣某簽訂了高齡人士參團免責書,告知65周歲以上老人或患有自身疾病的老人不適宜參加該行程,如堅持前往,因自身原因發生意外情況,由蔣某自負責任,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不追究旅行社的責任和經濟賠償。
2015年11月8日15時30分,旅行團到達日照海濱旅游景區,旅行社組織部分旅游者參加計劃外的乘坐游船活動,蔣某并未參加該項目,并在海邊等待。當天18時左右,在旅行團到達旅館時,蔣某便被發現有抽搐、言語不清的狀況。后旅行社導游撥打了120救助電話,于當天19時28分將蔣老送入醫院治療,其被診斷為腦梗死、癲癇發作、冠心病及高血壓病。當晚,蔣某的三個兒子便趕往日照,并要求返回上海醫院繼續進行治療。11月9日9時30分,蔣某出院,11時左右在返家途中死亡。
家屬:旅行社未在第一時間救助
蔣某的三個兒子認為,旅行社安排行程時間不夠合理,老人在海灘上等待時間過長,沒有盡到相關的注意義務。在老人發病之后,旅行社并未在第一時間組織安排救助,也不愿墊付相關醫療費用,導致老人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從而最終引發老人的死亡。
旅行社表示,蔣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引發,旅行社已經告知了相關旅行風險,盡到了注意和救助義務,蔣某在旅行前也已簽訂高齡人士參團免責書,表明其對風險自擔,旅行社并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蔣某的死亡系由其自身疾病引發,雖旅行社旅行前已明確告知老齡老人旅游存在的風險,但該風險客觀存在,并不能因此減少旅行社的注意、服務等義務。旅行社從發現蔣某身體不適到安排其入院治療,經歷較長時間,就醫期間也未墊付相應的醫療費用,時間上存在延誤治療的情況,故應推定為旅行社注意義務的缺失,存在過錯。綜合考慮法院酌定旅行社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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