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湖南彭曙胡浩龍案二審:搭檔任職住同一樓,共同受賄單筆近億

在一審判決1年9個月后,2016年11月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jīng)理胡浩龍貪腐案等來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開庭。
自2010年9月27日彭、胡兩人被刑拘,該貪腐窩案已在司法流程中走過6個年頭。此案因其被指控的貪腐金額特別巨大,法院一審認定單筆受賄近億,判決同一貪腐案件兩名被告人死刑而備受關注。
2015年2月3日,湖南婁底中院在一審判詞中稱,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二人雖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但不能對受賄犯罪從輕處罰,對二人的受賄犯罪應當判處死刑。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二審庭審現(xiàn)場獲悉,被告人彭曙、胡浩龍在法庭上對偵查階段部分供述和一審庭審中的部分陳述進行了否認。
一審判彭曙、胡浩龍兩人死刑
現(xiàn)年51歲的彭曙和53歲的胡浩龍案發(fā)前分別系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副總經(jīng)理、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總經(jīng)理,2002年先后進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屬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任職,分任經(jīng)理和副經(jīng)理。
司法文書顯示,2010年9月27日,彭、胡兩人分別被湖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另兩名被告人張暉、彭江林于2011年4月被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2年9月,該案由湖南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5年2月3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彭曙、胡浩龍等4人貪賄案,認定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金額分別達1.88億、1.7億元,犯受賄罪、貪污罪、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死刑。
婁底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龍分別利用擔任全資國有企業(yè)湖南高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廣投資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非法單獨、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彭曙受賄18815萬元,其中為主共同受賄17911萬元,單獨受賄904萬元, 未遂499萬元,索賄600萬元;認定被告人胡浩龍受賄17007萬元、港幣10萬元,其中為主共同受賄16477萬元,參與受賄 500萬元,單獨受賄30萬元、港幣10萬元,索賄600萬元;認定被告人彭江林參與收受他人財物 3483 萬元,其中索賄500萬元;認定被告人彭曙、胡浩龍還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張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3500萬元。
此外,彭曙、胡浩龍身為證券交易內(nèi)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單獨或者共同泄露高廣投與賽迪傳媒重組相關事項信息,胡浩龍還利用內(nèi)幕信息買入、賣出賽迪傳媒股票,非法獲取收益。
湖南高速公路系統(tǒng)的貪腐“二人轉(zhuǎn)”
一審判決中認定彭、胡兩人受賄金額最大的一筆達到9736萬元。一審判決書顯示,就該筆賄款,彭、胡二人的辯護人曾提出,系二人實際出資參股,不應認定為受賄,但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認為系二人利用“借款”、“投資款”等形式掩蓋受賄實質(zhì)。
一審判決書顯示,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曾出具情況說明,以證明偵查機關開始只發(fā)現(xiàn)彭曙、胡浩龍涉嫌收受長沙一家公司負責人所送賄賂款數(shù)百萬的受賄犯罪事實,被告人彭曙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與被告人胡浩龍、張暉共同貪污3500萬元;其與胡浩龍共同收受其他多人所送的賄賂款。胡浩龍亦主動交代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與彭曙共同受賄的部分事實。一起億元貪腐案至此浮出水面。
新華社曾刊文稱,兩人基本同時期在交通系統(tǒng)搭檔任職,且住在同一個小區(qū)同一棟樓,多次受賄都是兩人“共同完成”,聯(lián)手受賄是該案的一大特點。從2002年任職到2010年案發(fā),彭、胡兩人上演了受賄“二人轉(zhuǎn)”和“哥倆好”,兩人每年平均受賄達2000萬元。兩人背地里被稱為“彭鼠”“胡耗龍”,金錢鑄就的“兄弟”情意令人驚訝,貪腐情形令人咋舌。
在彭曙、胡浩龍等4名被告人被判刑之前,其上級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馮偉林亦被判刑。
2014年6月27日,湖南湘西州中院對馮偉林受賄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馮偉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一千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偉林自2000年以來,利用其擔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兼任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總公司副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的職務之便,直接或伙同他人共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380.9091萬元(實得3405.9091萬元,未遂975萬元)。
湖南高院已審交通系統(tǒng)窩案涉案金額達4億
近年來,湖南交通系統(tǒng)腐敗令人矚目。湖南省紀委曾發(fā)布的一項數(shù)據(jù)顯示,湖南交通系統(tǒng)系列腐敗案涉案人員27人,包括4名廳級干部和16名處級干部。
據(jù)《人民法院報》2015年12月22日的報道,2014年,湖南省交通系統(tǒng)腐敗窩案陸續(xù)進入審判程序,該腐敗窩案中僅原擔任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就有4人,包括省交通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陳明憲,省交通廳原黨組成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馮偉林,省交通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鄒和平,省交通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李曉希等。
報道稱,湖南高院刑二庭作為該系列腐敗窩案的二審審判主體,在這些案件中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還肩負著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指導任務。由于上述系列案件涉案人數(shù)眾多、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案卷較多、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庭里嚴格要求各組之間互相保密,禁止打聽、過問其他組和同志辦理的案子,對案件加強溝通、指導,督促案件審理有序進行。
該報道透露,經(jīng)過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這些涉案金額高達4億元人民幣的重大職務犯罪系列案件得到妥善審理,細細算下來,整個系列案件光卷宗合計就達800余本。
在婁底中院一審判決之后,彭曙等被告人提起上訴。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在婁底新化縣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澎湃新聞從庭審現(xiàn)場獲知,此次二審開庭審理彭曙、胡浩龍等人貪腐案的,也是湖南高院刑二庭,審判長系刑二庭副庭長。
【四名被告人及一審判決】
被告人彭曙:
1965年8月生,曾擔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經(jīng)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湖南高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理等職務。
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00萬元;犯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被告人胡浩龍:
1963 年 3 月出生,曾擔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副經(jīng)理、房產(chǎn)開發(fā)部經(jīng)理, 湖南省高廣投資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湖南高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常務副經(jīng)理等職務。
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內(nèi)幕交易、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40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被告人彭江林:
1965 年 6 月生,湖南景天建材商貿(mào)有限公司、湖南遠東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湖南雷賽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長沙帕格斯熱能設備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00萬元。
被告人張暉:
1969年3月出生,海南湘暉實業(yè)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原張家界市龍陽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一審判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20萬元。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