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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司機18天被投訴3次遭辭退,起訴到法院被駁回
因為專車司機李某屢遭乘客投訴,對其培訓后仍無改觀,專車公司與該司機解除了勞動關系。李某將公司告上法院,指出解約不合法。日前,上海二中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司機被多次投訴無改觀
2015年4月,李某應聘到神州專車品牌運營商之一的某汽車服務公司,成為一名專車司機。工作期間,公司接連收到針對李某的投訴:7月15日被投訴讓客戶在隧道內下車,7月17日客戶投訴其接單后1小時仍未到達,8月1日客戶投訴其未按要求路線行駛且在距離目的地很遠地方讓客戶下車。鑒于李某此前已多次遭客戶投訴,培訓后其工作態度仍無改進,公司對李某的每個投訴罰款500元,并在2015年8月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
對于公司的處理不服,李某先是提起了勞動仲裁,在未獲仲裁支持后,又起訴到法院,指出客戶投訴的內容不屬實,公司扣除的1500元應予返還。原審法院認為,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對李某處以每次5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故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定電子證據真實
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大部分是電子數據,真實性存疑。
二中院審理認為,專車行業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網上約車、接單、付款,并通過網絡或電話進行評價或投訴,這一模式決定用人單位難以提交電子數據之外的證據。在庭審過程中,公司提供了客戶投訴及與李某溝通的電話錄音、當庭演示了電子數據的取得過程等,法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李某僅否認證據真實性,卻未能提供證據佐證,法院對其主張難以采納。
公司在管理手冊中對駕駛員的禮儀和服務作了詳盡規定,專車相較于傳統出租車,優質服務是其特色,專車司機也因此獲得較高收益,故客戶對專車司機提出較高要求在情理之中。公司在李某有較多投訴,導致客戶對公司品牌產生質疑的情況下,認定違紀行為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度并無不妥。據此,二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司法建議得到積極反饋
上海二中院向該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其嚴格駕駛員招錄標準,加強對駕駛員從業經歷的考察。收到司法建議后,專車公司及時回函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表示將制定更加嚴格的駕駛員招錄標準,嚴格審核候選人是否有犯罪、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并對候選人以抽查的方式,進行前任雇主回訪。同時,將在員工培訓中增加關于安全意識和服務水平主題的內容,完善培訓方式,提升效果。
(原題為《屢遭投訴專車司機被辭退,法院建議專車公司嚴格招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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