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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場一服裝店長被控盜竊罪:盜充消費積分謀利40余萬
商場會員卡里沉睡的積分成了不法分子眼中的“寶藏”。杭州某大型商場一服裝品牌店店長江某,偶然間發現商場積分“退貨不退積分”的漏洞,從去年12月至今年4月底,他在多張卡內盜充4700余萬積分用于倒賣、自用,按每100積分抵扣1元人民幣計算,涉案金額高達40余萬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24日從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日前以盜竊罪對江某依法提起公訴。
江某,28歲,2015年12月,一名客人打算在其所在的店內消費卻忘記帶會員卡,這時江某便提議用他的卡,還可以打9.5折,顧客欣然同意。過了幾天顧客來退貨,江某在幫顧客辦理退貨后發現,消費撤銷了但積分沒有減少。
按商場規定,江某所在的店按照消費1元累計1積分。會員卡內的消費積分100分可兌換1元,起兌點為1000積分=10元、上不封頂,付款時現場抵用,但不能直接兌換成現金。
江某弄清楚商場“退貨不退積分”的漏洞后,便利用店長的身份便利,多次在店內虛假消費再退貨以盜取會員積分。起初江某僅將積分用于自購商品,以“0成本”在商場消費了2萬余元,用于購買鞋子、衣服等物品。后來他越發收不住手,以4.5折左右的折扣將積分兌換成優惠券或幫人充值積分的方式斂財。
截止案發時,江某共往八張會員卡中盜充積分4700余萬分,其中300余萬分尚未使用。除自用外,江某還通過將積分兌換成“積分抵用券”出售給他人,以及直接往他人提供的會員卡中盜充積分的方式牟利,共計盜充的積分折合成人民幣價值達40余萬元。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介紹,會員積分是商場針對顧客消費而給予的一種獎勵,可以按照1000積分等于10元錢的標準兌換消費優惠券,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且價值可以通過貨幣來衡量,屬于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財產性犯罪侵犯的客體。江某雖然利用了自己作為店長能夠接觸商場收銀機的便利條件,但其受服裝公司管理,并非商場員工,其在會員積分發放上沒有職權,所以此案并不是職務侵占罪。而江某通過當天買單、退單,利用商場積分系統漏洞獲取積分,并且在其店鋪營業額上不會有顯示,其公司和商場難以馬上發現系統異常及其非法獲取積分的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的行為要求,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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