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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凍胚胎遭拒絕,法院:醫院應當返還

“廣西高院”微信公號 圖
人體胚胎是具有潛在生命特質的特殊物,但其法律屬性尚未明確。當事人要求拿回在醫院冷凍保存的胚胎,面對潛在的倫理道德和法律風險,是否應當返還,法院將如何判決?
1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宣判了廣西首例冷凍胚胎返還案,依法支持原告小藝(化名)要求被告廣西某醫院返還涉案冷凍胚胎的訴訟請求。
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凍胚胎遭拒絕
2011年3月,小藝與其丈夫登記結婚,但二人一直未能生育孩子。2014年12月,小藝夫婦因原發不孕癥、男方弱畸精子癥等病癥,到廣西某醫院生殖中心實施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助孕,受精方式為卵胞漿內單精子顯微注射技術。
醫院對小藝夫婦實施取卵手術,經受精并進行胚胎培養,最終形成6枚囊胚。經移植1枚囊胚,小藝夫婦獲得單胎妊娠。后來雙方簽署了《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約定小藝夫婦每年向醫院支付費用,醫院為小藝夫婦冷凍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小藝足月分娩了1名女嬰。
2016年10月,小藝的丈夫意外離世。在丈夫的父母支持下,小藝到醫院申請取回冷凍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醫院以涉及社會倫理問題為由拒絕后,小藝起訴到法院。
小藝訴稱,此前與醫院簽訂的《胚胎移植、培養知情同意書》本質上是保管合同,她是寄存人,醫院是保管人,冷凍胚胎是保管物。她作為寄存人有權利領取保管物,并未違背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倫理道德,醫院作為保管人應當返還。
醫院則辯稱,冷凍保存胚胎是以夫婦生育為目的,是為了在以后的治療周期不再誘發排卵,僅通過移植復蘇胚胎獲得妊娠。小藝的丈夫已經過世,小藝屬于喪偶單身育齡婦女,以個人名義從醫療機構帶走胚胎違反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倫理原則,按規定不能自行取回冷凍保存的胚胎。由于胚胎的特殊屬性及特定的保存環境,小藝自行取回冷凍胚胎,容易引發胚胎買賣、代孕或保存不當導致胚胎死亡等違反法律法規、違背人權倫理的問題。
冷凍胚胎為合同標的,醫院應當返還
西鄉塘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有權取回存放在被告處的冷凍胚胎。
涉案冷凍胚胎為原告與被告簽署的醫療服務合同,即《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的合同標的,原告作為合同主體相對方當事人之一,有權利處置合同標的,被告基于涉案醫療服務合同主體另一方,只能提供服務,并不自主享有對涉案冷凍胚胎的處置權利。被告主張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規定,單身育齡婦女不能自行取回冷凍胚胎,原告作為喪偶婦女,應有別于前述規定中的單身婦女。
被告提出將涉案冷凍胚胎交付給原告,可能存在胚胎買賣、代孕等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風險問題,這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實際發生或必然發生的事實,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應主觀判定其行為,原告主張取回涉案冷凍胚胎的行為本身并未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此外,原告與涉案冷凍胚胎具有最緊密的聯系,其取回涉案胚胎的行為具有寄托哀思、實現情感慰藉的可能。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將涉案冷凍胚胎交付給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被告將涉案冷凍胚胎交付給原告。
胚胎具有生命特質,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
根據民法典,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涉案冷凍胚胎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遺傳信息,在生命倫理上與原告及其丈夫有著最密切的聯系,原告及其丈夫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人,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冷凍胚胎必須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環境才能保存,原告應當知曉冷凍胚胎保存不當的風險,全面了解保存條件后再將冷凍胚胎從醫院取回。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醫院返還涉案冷凍胚胎的訴訟請求,維護了原告對胚胎享有的保管、處置等民事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九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冷凍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贬槍Ρ景概袥Q,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嫚特別提醒說。取回胚胎后,包括原告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將其用于胚胎買賣、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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