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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庭法官劉靜坤: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全面規范取證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簡稱《改革意見》),其中一項核心要求是著眼于解決影響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把證據裁判要求貫徹到刑事訴訟各環節。《改革意見》第2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可見,證據裁判原則作為刑事訴訟的基石性原則,是對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統一適用的要求。
基于證據裁判原則,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否則不能被采納作為訴訟證據,更談不上作為定案的根據。要提高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和訴訟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等情形,關鍵在于規范取證制度,確保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
摒棄有罪推定觀念,避免先入為主
《改革意見》第4條第1款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也是取證的基本原則。辦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秉承無罪推定原則,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有意見認為,審判階段需要堅持無罪推定,但該原則并不適用于偵查階段,如果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堅持無罪推定,就無需費力收集證據、查明事實。這是對法律原則的一種誤解,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發現犯罪嫌疑、鎖定犯罪嫌疑人,只是執法辦案、推動訴訟的前提條件,并不能據此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更不能徑行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進一步講,只有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在法庭上依法準確證明犯罪事實,才能促使法庭最終認定被告人有罪。實踐表明,不堅持無罪推定,必將走向有罪推定,并無第三條中間道路。一旦辦案人員陷入有罪推定,以至于只關注抓人破案,不重視收集證據;只關注有罪證據,不重視無罪證據;只關注證據內容,不重視取證程序,就將導致取證工作誤入歧途,嚴重影響辦案質量。鑒此,無罪推定應當被視為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的基本原則,偵查階段也不例外。
減少對口供的依賴,重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運用
法律明確要求,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此前,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辦案人員受傳統觀念影響,辦案過于依賴口供,不重視收集其他證據特別是實物證據。一旦面臨辦案壓力,就動輒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口供;一旦從犯罪嫌疑人處獲取口供,就簡單草率結案,既不注意核查口供中的疑問,也不重視收集實物證據來佐證口供。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形比較普遍,加之法律已經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以口供為主、證據體系薄弱的案件,一旦口供的真實性或者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整個案件的證據體系通常隨之土崩瓦解,事后再想補查補正往往已喪失條件。這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疑罪的重要原因。在執法辦案標準不斷提高、新型犯罪層出不窮的新形勢下,為了夯實案件的證據基礎,必須要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重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實現辦案模式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根本轉變。需要指出的是,強調減少對口供的依賴,并不是說不重視口供的功能,而是要避免“唯口供論”的做法,并且要依法規范收集口供;強調重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運用,也不是說所有的案件必須有實物證據才能定案,而是要求對存在實物證據的案件,不能忽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運用。
切實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的非法取證方法,并規定了羈押訊問的場所要求,設立了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為加強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避免辦案人員在破案壓力等因素影響下訴諸非法取證方法,關鍵在于完善訊問制度。《改革意見》第5條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辦案人員要自覺遵守“兩個嚴格”的取證程序,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切實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法律要求。為確保“兩個嚴格”落到實處,對嚴重違反“兩個嚴格”要求的情形應當給予必要制裁,依法否定相關證據的證據能力,督促辦案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為落實法律規定的要求,對非法證據盡早發現、盡早排除,《改革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第5條第2款規定:“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執法辦案法治化、文明化、規范化水平,需要進一步完善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配套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
犯罪學研究表明,各類犯罪案件都存在內在的特點和規律。通過準確把握各類案件的特點,結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歸納相應的證據收集指引,有助于確保取證的全面性和系統性,避免忽視或者遺漏關鍵證據。一些辦案部門在這方面已有一些積極探索,值得認真總結。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謂的“符合裁判要求”,主要是指法庭采納和采信證據的要求。刑事訴訟法和“兩個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各類證據的審查判斷標準和排除規則,例如,非法證據、沒有關聯的證據、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瑕疵證據、不可靠的意見證據和傳聞證據,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或者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些都是裁判的要求,也是取證的指引。
完善各類證據的取證規程和要求,確保取證合法合規
《改革意見》第3條規定:“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第4條第2款、第3款規定:“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送檢。”其中有些規定是法律已有的要求,但有些規定,例如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則屬于重大制度創新,有待進一步研究落實。這些改革舉措,連同相應的證據規則,都是為了促使辦案人員依法規范取證,減少證據瑕疵,避免關鍵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存在疑問。對于辦案人員而言,既要重視收集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也要重視收集證明取證合法合規的證據材料。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改革舉措,既是執法規范化的內在要求,也是避免執法活動受到質疑的重要保障,更是對辦案人員的法律保護。
強化偵查機關的舉證責任,從源頭嚴格案件事實關證據關
《改革意見》第4條第3款規定:“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客觀收集證據、全面移送證據,是偵查機關履行舉證責任的內在要求,也是確保案件質量的根本保障。目前發現的一些冤假錯案,暴露出有的辦案機關有意無意地隱匿無罪證據,這種做法將會直接扭曲案件裁判結果,導致冤假錯案發生,必須堅決杜絕。同時,有的辦案人員人為取舍證據,主觀上認為部分證據足以定案,就不再妥善保管、移送其他證據,不必要地增加了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的難度,甚至影響起訴、審判階段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諸如此類的問題,都反映出偵查機關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辦案責任意識不強,需要通過建立健全相應的辦案責任機制予以解決。
完善補充偵查制度,依法有效解決案件中的事實證據疑問
《改革意見》第7條規定:“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補充偵查制度,既體現出偵查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共同肩負舉證責任,也反映出人民檢察院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性。為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完善證據,人民檢察院要強化對補充偵查的引導和說理機制,所提要求應當有理有據、切實可行,不能過于寬泛、無的放矢,要通過規范的補充偵查程序更好地落實公檢機關“互相配合”的原則要求。同時,為規范補充偵查行為,避免實踐中出現推諉等情形,《改革意見》第7條規定:“對于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此外,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對待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提出的補查要求,督促偵查機關及時補充完善證據,切實解決補查補正難的問題。
健全偵查階段的審查把關機制,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后續訴訟程序
偵查是起訴、審判的基礎,要及時發現、切實解決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問題。《改革意見》第4條第3款規定:“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第6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偵查機關要完善案件統一審核、統一出口機制,解決多頭辦案、標準不一等問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勉強結案。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后、副研究員)
(原題為《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全面規范取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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