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央行、銀保監會:保險公司發行永續債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
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提高保險公司風險抵御能力,拓寬保險公司核心資本補充渠道,優化保險公司資本結構。
在此之前,央行與原保監會在2015年1月聯合印發了2015年第3號公告,允許保險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資本補充債券補充附屬一級資本。在3號公告框架下,央行、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范。
所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又稱永續債,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沒有固定期限、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在持續經營狀態下和破產清算狀態下均可以吸收損失、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資本補充債券。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3號公告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提出發行申請,做好信息的披露,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報告發行、贖回等重大情況。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就資本補充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可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補充核心二級資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30%。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保險公司減記和轉股的觸發事件包括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是指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指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國銀保監會認為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二是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
會計分類為權益工具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會計分類為金融負債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同時設定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贖回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不能贖回;支付利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當期利息支付義務應當取消。保險公司無法如約支付利息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破產。
此外,央行對保險公司發行包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在內的資本補充債券實行余額管理。在核定余額有效期內任一時點,發行人存續資本補充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核定額度。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