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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明經濟筆記|反壟斷立法司法實踐應堅持“經濟效率目標”
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性得到了廣泛認同,常被比喻為“經濟憲法”。然而,究竟為什么要反壟斷?反壟斷法的政策目標是什么?現有反壟斷立法所規定的政策目標是否恰當?該目標規定是否能實現立法者最初所期望實現的立法意圖?
這一系列問題貌似簡單,但卻是反壟斷領域最為基本、也最為重要的問題,而且稍加深入考察就會發現其答案并不像人們通常認為的那么直觀。
在有關反壟斷法政策目標的討論中,始終存在著一個焦點問題,即“一元目標論”與“多元目標論”之間的爭論。其中,“一元目標論”者認為反壟斷法應當堅持單一的政策目標。不過,不同的“一元目標論”者所秉持的政策目標并不一致:有人認為應當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目標,有人認為應當以“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還有人則認為應當以抽象的“經濟效率”、“保護競爭”為目標。不一而足。“多元目標論”者更多地是從實然的角度出發的,其主要論據來自各國已有的反壟斷立法——絕大部分經濟體都進行了反壟斷立法,在這些已有立法例中往往明確提出了多個立法目的,比如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以及我國等,它們“考慮到了社會的各個方面”,的確很誘人。
支持“一元目標論”的學者認為多元立法目標盡管是出于立法者善良的愿望——因為立法者總是期望通過更少的規則解決更多的問題——但事實上往往適得其反。因為多元的立法目標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第一,多個目標之間可能是矛盾的,至少是不完全相容的;第二,立法目標的多元化會導致法律執行標準的不統一;第三,多元目標可能導致司法層面的執行尺度不明確。
通過對已有立法例的梳理梳理和已有研究文獻進行系統性考察,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首先,從實然的角度出發,已有反壟斷立法中對反壟斷政策目標的規定可以分為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兩類。其中,政治目標包括保障經濟自由權、維護民主政治的生存土壤,等。經濟目標包括: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效率目標,以及增加就業、協調地區政策、消除通膨壓力、增強國內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等其他經濟目標。
同時,根據某項目標在具體反壟斷個案中是否具有指導意義,這些目標又可以劃分為宏觀目標和個案目標兩類。其中,保障經濟自由權、維護民主政治的生存土壤等政治目標和協調地區政策、消除通膨壓力、增強國內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增加就業等其他經濟目標屬于宏觀層面的目標;保護消費者利益、增進社會總福利等效率目標屬于個案層面的目標。
第二,盡管各國反壟斷法之所以都宣稱“保護競爭”,但競爭本身并非反壟斷的目標所在。之所以保護競爭主要是立法者出于兩方面的考慮:其一,競爭機制的存在是經濟自由的基本保障。其二,保護市場上的競爭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需要。也就是說,因為競爭的環境是立法者所期待的政治目標所必須的,所以反壟斷法要保護競爭。保護競爭僅僅是一種手段,而非目標。更重要的是,由于“競爭”一詞概念的模糊性,它本身很難在反壟斷法司法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
第三,有些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中規定了諸如增加就業、協調地區政策、消除通膨壓力、增強國內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等目標,本文將其成為反壟斷法的其他經濟目標。從內容而言,其他經濟目標通常包羅萬象,幾乎涉及宏觀經濟的整個基本面。把這些任務強加給反壟斷法更多的是出于立法者善良而不切實際的愿望,我們很難期望通過一部反壟斷法去實現這些目標——例如,經濟的宏觀調控本來就不應該是反壟斷法的任務。尤其是在反壟斷個案中,對這些目標的考察幾乎沒有任何意義,因為絕大部分的經營者集中、卡特爾、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個案行為都不會對經濟體的通貨膨脹或者失業率等宏觀經濟指標產生大的影響。
綜合來看,在反壟斷法的三類目標中,只有經濟效率目標應當處于最核心、最根本的位置,而且也只有效率目標在個案層面是有指導意義的。效率和公平是經濟學和法學中一對永恒的辯證話題。我們很難簡單地下結論說效率更重要或者公平更重要,但經濟學的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至少有一點是基本確定的——效率的提升常常有助于促進公平,而強制的公平總會損傷效率。
根據福利經濟學的分析,壟斷的會產生兩方面的效率影響:其一,壟斷會導致社會總福利的下降,即產生“無謂損失”。其二,壟斷會將一部分原本屬于消費者的福利轉移給壟斷企業。
從這兩方面的扭曲出發,就衍生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和增進社會總福利兩個反壟斷法的效率目標;并各自對應于“消費者剩余標準”和“社會總福利標準”。這兩個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當然,“消費者剩余標準”和“社會總福利標準”并不總是一致的,通過構建經濟學模型可以推導出兩者之間的相容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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