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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馮志明:冤案主導者的B面

對于看慣“大老虎”落馬的公眾來說,這名職位并不算高的官員被處重刑,還是非常“喜聞樂見”的,無非證實了公眾一個樸素的想法,“壞人沒有好下場”,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總有實現的一天。
今年2月1日,內蒙古當地媒體報道稱,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了“呼案”的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其中,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而這次,馮志明被法院認定構成四項罪名: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其中,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89多萬元;且對34 428 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但是,馮志明的罪名中,并沒有針對呼格吉勒圖冤案的“濫用職權罪”等相關罪名,這讓不少人有一些遺憾。
其實,正像此前一家央媒所說的:“起訴書中雖然沒有涉及馮志明在呼格吉勒圖冤錯案件中的責任,但是,從上述相關報道的脈絡看,馮志明此番被公訴的罪行,則確確實實是因為其在呼格吉勒圖冤錯案件中的責任而案發,且由此被調查、被公訴。”古語所謂:“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馮志明被指控的罪行中沒有“呼案”,但他也的確因為“呼案”而落馬,正義有時像一條細細紅線,細弱卻不會斷絕,這才讓暗室虧心者有所畏懼和忌憚。
不過,對于目前的“空白”,我們還是期待司法機關有一個權威的解釋。畢竟,法院對馮志明的貪腐罪追究已經細化到小數點后兩位,司法機關對于馮志明的罪行肯定做了詳細的調查,不會也沒有必要放過馮志明的其他罪行。是過了追訴時效,還是“呼案”時間太久,相關證據難以固定?希望有權威的說法。
即便這次馮志明的四項罪名沒有直接與“呼案”有關,但是也應該注意到,他的這將近4000萬元的貪腐金額都是他任呼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取得的,這本身就說明了馮志明的貪腐還是與司法腐敗高度相關,反腐與促進司法公正相輔相成。這反證出一些所謂“辦案能手”高效、鐵腕辦案背后,見不得人的一面。所以,不要用“好心辦了壞事”“辦案操之過急”為一些違法辦案、刑訊逼供打掩護、做粉飾。
迷信所謂“辦案能力強”,以為警方踩一踩紅線不要緊,非如此就不能有效打擊犯罪,甚至默許、縱容這種行為,這本身就帶著一種反法治的愚昧。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這種錯誤思想不能再有,否則難保“呼案”的悲劇不會重演,其實,馮志明這位昔日的公安局副局長如今獲刑18年,又何嘗不是悲劇呢?希望此案為執法者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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