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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訂將考驗職業打假人,界定“營利為目的”或成難題
近年來,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問題牽動著公眾的敏感神經,稍有風吹草動,便成為輿論的風口浪尖。基于此,職業打假人也頻頻進入公眾視線。然而,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布,職業打假人開始面臨“合法性”危機。
在該征求意見稿中,第二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隨著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階段結束,職業打假人何去何從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打假成為一種職業
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廈買了兩副索尼耳機,他意識到這可能是假貨。緊接著,他又買了10副,然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9條的規定提出了雙倍賠償的要求。由此,王海開創了中國職業打假之路,成為中國職業打假標志性的“第一人”。
“早在上世紀90年代《消法》剛頒布時,我國市場經濟還不是很規范,很容易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老百姓對這些假貨深惡痛絕,一聽說有個王海出來打假索賠,大家都覺得十分解氣,把王海稱為打假英雄。”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對本報記者說。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后,第55條變雙倍賠償為假一賠三,并以500元為兜底賠償,加重了對經營者欺詐情形的懲罰力度。
“職業打假人一旦打假成功,收獲的利益就十分可觀。”陳音江表示,懲罰性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職業打假人的發展。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就該規定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這被外界解讀為職業打假人擁有了合法身份。
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新《食品安全法》為消費者主張10倍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這在相當程度上激發了消費者尤其是職業打假人訴訟的積極性。”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長蘇麗英介紹說。
擁有了合法身份,又可通過打假獲得賠償,職業打假人隊伍迅速壯大。“我們調查發現,自2014年以來,超市等零售連鎖企業發生的職業打假人索賠事件呈上升趨勢。”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副秘書長楚東說。
北京市二中院今年3月發布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后,食品維權案件數量隨之猛增,超過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惡意索賠成牟利手段
“隨著我國產品質量的提升,尋找問題產品不再那么容易。部分職業打假人開始出現了偏離初衷的傾向,原本是通過打假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做法,逐漸演變為一些人牟利的手段。”陳音江說。
記者了解到,有的企業一年支付給職業打假人的調解費用甚至高達1000萬元。
9月21日,在中國連鎖經營協會主辦的座談會上,多家大型連鎖商超的負責人紛紛發聲,控訴職業打假人惡意索賠行為。
“現在每個門店平均每天都會遇到七八次惡意打假,而且最近特別嚴重。” 大潤發相關負責人潘秉緯說,“比如他們提前找好問題商品,買10件但分10次結賬,每件商品的單價也就三四元錢。但他們是分批次索賠,因為法律規定每次索賠的最低賠償金額是1000元,所以一天凈賺就是1萬元。”
“過去一年,我們僅在北京地區遇到的職業打假案例就有5000起。”物美質量安全部負責人孫文波表示,超市曾通過監控發現,有人專挑即將過期的牛奶,然后藏到紙尿褲堆里,過兩三天再去取出來結賬,然后直接去服務臺索賠。“像這種情況我們有全程拍攝的,就立即報警了。但95%以上惡意打假都很難有監控證據,在這種‘打假’面前企業往往是沒有反擊力量的。”孫文波說。
而家樂福有關部門負責人陶駿則表示:“現在職業打假人的套路是先民事、后行政。打假人在買到所謂的‘問題’產品后,會拿出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標準等依據,與商家聯系索賠。如果商家不賠,他們就提起訴訟。如果得不到法院支持,他們就去找食藥監或者工商部門解決。如果得不到解決,他們就提起行政訴訟,并把我們列為第三人。僅這個季度,我們被列為第三人的行政訴訟就有10多起。他們通過給政府施壓,來逼迫我們進行賠償。”
職業打假人需回歸正確方向
面對職業打假惡意索賠的困擾,“以營利為目的”的打假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引發了社會廣泛爭議。支持方認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資源浪費,常常讓正常維權陷入被動,扭曲了《消法》的立法初衷。而反對方則認為,職業打假雖然有營利目的,但也是在與經營者較真,在促進經營者規范經營方面有積極作用,不應受到《消法》的排斥。
“當前最緊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職業打假這個群體,而是要引導其回歸到正確方向,發揮社會共治的應有作用。”陳音江說。
律師毛偉旗表示,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職業打假人,在實踐中不宜確認其消費者主體資格。“對于職業打假人或者打假組織來說,雖然其打假客觀上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行為,但考慮到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經常化的活動,不符合《消法》對消費者的界定。”
對此,楚東表示贊同。他認為,職業打假人準確定義應該是職業索賠者,而消費者與職業索賠者有著本質區別。后者最大特點是只買問題商品,有組織、有法律背景,且購買頻次高,營利性極強,有脅迫性語言和行為等。“我們支持打假,但是堅決反對以營利為目的、非生活消費的索賠行為。”
陳音江表示,消費者需要的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懲罰為目的”的“真打”。征求意見稿把“以營利為目的”排除在外,對引導職業打假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但對《消法》的有關修訂,也有人提出質疑,一旦通過,未來操作中如何界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成為一大難題。 (原題為《職業打假人,如何跨過“合法性危機”這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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