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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委會專委劉貴祥:查控系統將覆蓋全國尋找可執行財產
?抗拒執行,甚至是暴力抗法、毆打傷害執行人員的事件并非個例,近年來多次發生,對司法權威是極大的挑戰。
?執行行為失范、亂執行等問題會加劇執行難。
?對于有違反規范的行為,各級法院也在抓典型,處理一批人員。
?執行工作的重點是要著重解決有能力履行的被執行人不予履行的問題。
?全國3008家金融機構已納入網絡執行查控體系。
?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是為根本解決執行難打下基礎。
“執行難”成為制約司法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專訪,闡述了現階段法院執行工作面臨的新挑戰,以及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規劃和進展。
“破解執行難,全社會關注,老百姓期盼。”劉貴祥坦言,按照社會的理解,凡是生效裁判文書都須得到執行,但在現實中,有近50%的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無法完全執行,“當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之后,仍然有部分裁決得不到執行,希望社會能理性看待執行之難。”
劉貴祥認為,破解執行難“任務重,挑戰大”,法院始終正視這一“司法頑疾”,充分展現出破解執行難的改革決心。

依法規治抗執行為,嚴格規范司法行為
澎湃新聞:最近,山東壽光法院兩名執行法官在曹縣執行公務時遭遇暴力抗法,您如何看待此事?
劉貴祥:這一事件,當地有關部門正組成調查組,在調查清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處理。
澎湃新聞:法官在執行司法判決時遭遇人身攻擊,從另一方面也說明司法權威遭遇挑戰。
劉貴祥:這是法院面臨的重要困境之一。抗拒執行,甚至是暴力抗法、毆打傷害執行人員的事件并非個例,近年來多次發生,對司法權威是極大的挑戰。對此,司法部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公檢法部門聯合開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動,近幾年來,判處拒執罪的案件量也比原來多了幾倍。
同時,法院也會通過司法強制措施,比如司法拘留來打擊拒執行為。即便在這一情況下,暴力抗法事件仍屢次發生。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制度,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澎湃新聞:根據曹縣當地的說法,壽光法院的執行人員和當事人一起去查封賬戶,有辦關系案、人情案的嫌疑。現實中,如有法官執行失范,有何措施防范和制止?
劉貴祥: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范行為是不能回避的問題。最高法院近幾年來著重加強制度建設,同時通過一些專項行動,有針對性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制度層面上,目前最高法正在致力于建立全國法院四級統一辦案平臺,加強對執行案件的流程管理、節點管理,就是要使各級法院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處于監控之下。
另外,法院也將為各級法院的執行人員配備執行裝備,所有執行行為都要帶上執法儀,全程留痕、備查。這種留痕、備查就是讓執行行為處于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之下,促使執行人員在監督之下規范操作。
對于有違反規范的行為,各級法院也在抓典型,處理一批人員。最高法正在多管齊下,下大力氣治理這些問題。前期推動的反消極執行、反亂執行專項行動,就是針對法院內部存在的問題而采取的措施。
我們非常清楚,解決執行難,如果法院自己的行為不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規范,不能有效治理內部存在的作風不正、亂執行、拖延執行、消極執行等現象,就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
要理性地看待“執行難”,避免完全依賴司法資源
澎湃新聞:有句話說,“執行難,一‘難’幾十年”。2016年兩會期間,最高法提出要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時間有何依據?
劉貴祥:執行難對于法院來說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話題,全社會關注,老百姓期盼。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化解幾十年沉積下來的老大難問題,任務重,挑戰大。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運用系統思維,堅持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以規范化建設為保障,建立和完善全國四級法院執行工作統一平臺,實現執行工作領域的深刻變革,執行效率和規范化水平顯著提高,執行工作取得顯著進步。最高法在充分調研、論證、總結幾十年來執行工作的經驗、教訓,特別是總結近年來法院在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意見,提出了“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我們有信心完成這一目標。
澎湃新聞:如何認識和理解執行難問題?
劉貴祥:我們需要理性地看待執行難問題。什么是執行難?一種理解認為,凡是生效裁判文書都必須得到執行。但是,客觀來講,在相當數量的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是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的。
以企業為例,若它達到破產的狀態,債臺高筑,其沒有充足的資產來清償完每一筆債務。另外,對于非法人債務人來說,有的債務人家徒四壁,無任何償還能力,法院窮盡各種執行措施都是不可能執行到位的。這些其實屬于當事人所面臨的商業和法律風險,是當事人自己選擇交易伙伴、從事交易所客觀伴隨的風險。一旦出現訴訟糾紛,司法應該提供公平公正的審判和執行服務,但是司法不能也不應就當事人選擇的交易伙伴的實際經濟狀況背書,確保其一定具有足夠的清償能力。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這種風險是應由當事人自己來承擔和管理,其自主參與市場競爭,有權享有相應的經濟收益,當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而不能通過訴訟活動轉嫁給國家或者全體納稅人。
當然,對于因為承擔風險而未能及時實現債權并且生存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國家也要有一套健全的保障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等一系列制度,以確保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幫助,緩解市場風險帶來的沖擊。
對于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目前,司法救助制度已經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受救助資金規模限制,并不是所有需要救助的當事人都得到了必要的救助,未來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但還是要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可以依法開展司法救助工作,但司法的主要職能仍然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確定權利義務,其特點在于公正性和權威性,而不是通過司法解決所有問題。
有40%左右的執行案件存在無法執行的可能
澎湃新聞:基本解決執行難有哪些基本要求?如何讓公眾信任法院為破解執行難所付出的努力?
劉貴祥:基本解決執行難有四個基本要求。第一,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第二,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第三,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第四,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
解決執行難,要著重解決有能力履行的被執行人不予履行的問題,這是我們執行工作的重點。從現實來看,對于發達地區來說,60%的案件中被執行人是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而不發達地區可能有50-60%的案件中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根據抽樣調查顯示,約40%的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或者無法完全執行。這一比例不是絕對的,會受經濟形勢影響而波動。
而更重要的是,法院要通過樹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司法形象,贏得人民群眾信任,贏得社會認可。既要強調個案辦理向當事人全程公開,也要強調整體執行工作向社會全面公開,通過公開促進公正,贏得公信。
所謂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要把不能執行的或者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跟當事人講明白,讓當事人知道法院確實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即無法執行也要給當事人一個交代。法院要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采取各種手段查找財產、采取變現措施,使大部分案件可以執行,讓錢能裝到債權人的口袋里。
三大難加劇“執行難”,需要創新方法手段破解
澎湃新聞:近年來,執行難成為社會熱點議題,司法系統為解決這一難題也展開了新一輪努力。您認為,當下執行難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劉貴祥:執行就是要找到財產,有財產才可執行。所以,法院執行工作面臨最大的挑戰就是要找到當事人的財產。現在面臨的第一難題就是人找不到、財產找不到。其次的難題是當事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比如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甚至有的通過假離婚等花樣百出的手段來逃避債務。
執行面臨的第三個難點,就是當事人財產的處理工作。如果是銀行存款、金融理財產品或是證券等財產,則較為容易變現。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的財產,會存在變現的困難,耗時費力。比如,財產的變現需要經過拍賣等過程,時間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在經濟下行的形勢下,財產變現率也會面臨非常大的挑戰。
與此同時,法院執行人員也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正視自身手段不足、執行措施不到位、執行行為失范、亂執行等問題,這些現象都會加劇執行難。
破解“人難尋、財難找”,年前實現網絡查控基層全覆蓋
澎湃新聞:“人難尋、財難找”一直困擾法院執行工作。隨著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基本建立,是否意味著在尋人找物上已經沒有障礙?
劉貴祥:破解執行難需要問題導向。在我看來,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是解決執行難的必由之路,必須建立其覆蓋全國、覆蓋所有基本財產形式的網絡化查控體系。目前,被執行人的財產形式多樣,比如存款、金融理財產品、房地產、車輛、股權、甚至包括船舶,這些都要納入查控體系中。
目前,以金融機構為例,全國3000多家金融機構,有3008家已納入該網絡查控體系,還有幾百家也正在建設過程中,大多是鄉鎮信用社級別的金融機構,這部分在今年底也要納入查控體系。
到今年年底,全國每一個基層法院都可以通過網絡查控體系來查詢被執行人在全國范圍內的各種財產形式。
網絡查控是一種重要的方式,但也有很多人的財產并不會采取登記等方式存儲,無法通過網絡查實。還有被執行人將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等,以此逃避執行。
因此,對于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當事人,法院就要用足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比如搜查、審計、懸賞公告、有獎舉報等手段,通過這些手段的補充,來避免網絡查控鞭長莫及的現象。也就是說,通過上述措施的綜合運用,以信息化查控系統為主,以傳統查詢方式為輔,進而解決“人難找、財產難尋”這一大難題。
根除執行難還需繼續努力
澎湃新聞:近年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現象并不鮮見。去年,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實現了拒執罪的追訴模式的雙軌制。在實踐中,拒執罪的實際效果如何?
劉貴祥:拒執罪是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采取的嚴厲的制裁措施,將拒執罪的追訴模式從單一的公訴變為公訴與自訴雙軌制后,近年來追究拒執罪案件量大幅增加,有效威懾了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基于此,很多被判處拒執罪的當事人都開始主動采取措施履行債務。
除判處拒執罪以外,在農村地區,基層法院還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來威懾拒不執行的當事人,讓其主動想著辦法來還債。
澎湃新聞:在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后,徹底終結執行難、執行亂還有多遠的路要走?
劉貴祥:從根本上化解執行難,并非兩到三年能完成的,它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在我看來,執行難成因復雜,是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涉及社會保障、誠信體系、法律意識等各方面因素。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本應自覺履行,但我國的自動履行率偏低,這和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有很大關系,需要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只是為根本解決執行難打下基礎。
終結執行難是一個世界性難題。法院不是萬能的,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不屬于執行難范疇的問題。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要回避避自身存在的問題,要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希望社會能夠切實體會到法院為解決執行難所作出的改革決心,看到我們所取得的成效,更希望社會都來關心和支持法院解決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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