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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部分條文細化的建議
前情提要:2007年由民航總局通過的《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8由交通運輸部正式修正,更名為《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此次修正所涉及范圍與本文所討論的內容并不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然而經過筆者近日學習研究發現,在《規定》中,不僅存在條款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內容有沖突,且《規定》中不乏有多項條款自相矛盾、表述的情況。筆者將這些情況整理如下。
不論是在新修訂的2018版本還是2007年的版本,文中都這樣規定:
1. 第一百八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鳥情信息的分 析結果,及時對機場圍界內對飛行安全危害較大的鳥類巢穴、食物 源、水源、棲息地、覓食地進行有效的整治,并應當積極協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對機場圍界外的上述情況進行整治。
2. 第一百九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巡視檢查并清除機場建筑物角落和周邊樹上的鳥巢”。
在這里,筆者想著重強調:
一、關于“圍界”范圍,根據各機場的安全措施管理辦法及地圖信息,我們目前明確地知道機場“圍界內”屬機場主要管轄范圍,對鳥類整治工作負主要責任。然而,關于“機場圍界外”的定義卻不甚清晰,盡管有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在民用機場圍界外 5 米范圍內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種植樹木。”,但《規定》并未沒有給出具體的區界劃分,這就很有可能涉及機場外界生態保護、和機場驅鳥、除鳥工作的矛盾。
二、關于“有效整治”,根據《2015年鳥擊航空器信息分析報告》顯示,構成事故征候的鳥擊占鳥擊總數百分比逐年下降,這是否意味著近幾年的各地機場關于鳥擊事件處理整治取得成效了呢?我認為民航總局及其上級領導部門,應積極與各地機場單位討論制定量化評審方案。

來源:《2015年鳥擊航空器信息分析報告》
三、關于兩條明文規定之間的交叉意群關系
首先,第一百九十一條 提到的“清除機場建筑物角落和周邊樹上的鳥巢”,其中,“機場建筑物角落”是否屬于第一百八十八條中所描述的“機場圍界內”?若屬于,則應將表述改為“對飛行安全危害較大的鳥類巢穴……進行清除”
其次,第一百九十一條 提到的“周邊”是否有可能屬于第一百八十八條“機場圍界外”?若屬于或部分屬于,則重復本文編輯所說的第一點關于“圍界”問題;若不屬于,則應按照上一段的說法進行修改。
四、針對工作人員捕獲的鳥類的處理辦法
本文作者注意到,在《規定》中關于鳥類的處理辦法僅包括上報鳥擊事件、處理鳥類尸骸的措施,并未對在機場及機場周圍由員工捕獲或由捕鳥網纏住的尚存活的鳥類的明確處理辦法。盡管《民用機場攔鳥網應用指南》一文中明確介紹了如何在不傷害鳥兒的基礎上,將受困鳥兒從網上正確取出圖例演示,但是該《指南》是否具有強制性或指導性、民用機場在實際運營管理過程是否能受到監督和規范等等問題,在《規定》中并不能得到較為明確的答案。
盡管機場安全管理應將人類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但不應該將此話作為管理規范含糊其辭、機場安全工作與當地政府環保工作產生潛在沖突、漠視鳥兒生命的擋箭牌。以人文關懷為基礎,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發展指導,明確安全管理條例內容及含意、落實機場各項管理行為規范、實現各部門各層級統籌行政協調,并重新深入思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是未來處理好人、鳥、機三者關系的新思路、新考驗、新方向。
(本文代表筆者本人觀點)
作者/金志豪 審核/SY 編/angel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 年 第 33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2.2007年《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3.《2015 年度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信息分析報告》
4.《民用機場攔鳥網應用指南》
5.求是網:《如何建設清潔美麗的世界?習近平主席這篇講話里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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