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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刊文:父母有權把孩子送到“暴力”網戒中心嗎?
2016年9月17日,年僅16歲的陳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她將自己的母親綁在家里的椅子上,以不給吃喝以及毆打的方式折磨了8天,最終導致其母親經搶救無效死亡。
因為陳某是一名網癮少年,所以網絡上對于這則新聞配發的標題大多是“網癮少年弒母”。如果你以這個標題在網絡上搜索,就會發現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
而且,這些案例有著極為相似的脈絡走向:少年上網成癮——父母憂心焦慮——聽到戒除網癮的機構的宣傳——將孩子強行的送往戒除網癮的機構——孩子在這些機構內受到非人的待遇——孩子對家長產生極度的仇恨——悲劇發生。
其實,公眾早已在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的這些悲劇中認識到,孩子們在這些動輒以“電擊”、“關禁閉”“毆打”作為“治療手段”的機構中到底遭遇了什么,但他們仍會為這些親手將孩子們送到戒除網癮機構的父母們辯解:他們也是為了孩子好嘛,只是病急亂投醫罷了。
但其實,真正的問題是:父母到底有沒有權力讓別人來傷害自己的孩子呢?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父母打孩子是一項固有的權力,如果孩子不聽話,父母把孩子拉過來給揍一頓,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而且這種權力不但可以自己行使,還可以讓渡給他人。比如有的父母在把孩子送到學校的時候,往往還會跟老師特意囑咐一句:孩子要是不聽話,您狠狠的揍,沒事的。
但,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真的沒事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雖然父母給予了孩子生命,但只要這個孩子出生到了這個世界,他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一個擁有著自己權利的生命。
對于父母來說,他們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負有將他們撫養成人的義務,但在履行這項義務的同時,他們并沒有傷害子女的權力,更沒有讓他人來傷害自己子女的權力。
在相關的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看到因為孩子拒絕去戒除網癮的機構,有的父母甚至會配合這些機構的人員在網吧、街頭,以多人突然襲擊的方式強行將孩子帶走,送往戒除網癮的機構接受所謂的治療。他們不知道,這種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涉嫌非法拘禁罪。
除了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涉嫌犯罪,在戒除網癮的機構內發生的暴力行為同樣涉嫌犯罪。比如,那些故意對孩子進行毆打,造成孩子輕傷以上危害結構的,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那些對女性進行侮辱、猥褻、甚至奸淫的,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第237條、第236條,涉嫌侮辱罪、猥褻罪,以及強奸罪。
所有的這些犯罪,都不會因為得到了所謂“父母的許可”,就變成了一種無罪的行為。任何人,只要實施了這些犯罪,都一樣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對于那些被強行的送往戒除網癮機構,正在受到傷害的孩子來說,他們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找機會向警方求助,由警方將他們從這些機構中解救出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原題為《父母有權把孩子送到“暴力”網戒中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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