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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7年未結兇案”當事人高炎龍獲72萬余元國家賠償
@京華時報 官方微博9月20日消息,記者今日(9月20日)獲悉,河南省高院9月12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高炎龍賠償72萬余元,撤銷三門峽市中院作出的對其賠償66萬余元的決定。高炎龍對此結果表示滿意。24年前,高炎龍被指搶劫殺人,后取保候審18年沒結果。此案至此告結。

記者獲取的河南省高院《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這72.08814萬元包括58.58814萬元的2418天人身自由賠償金及13.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三門峽市中院將在高炎龍居住地以公告形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高炎龍告訴記者,他對該結果表示滿意,不再申訴。
此前,三門峽市中院的賠償決定數額包括2418天人身自由賠償金53.138296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3萬元。
為高炎龍提供法律援助的劉曉原律師稱,之所以河南省高院的賠償決定有變化,是因為高炎龍向省高院申訴時,2016年的人身自由被限制賠償標準已出臺,根據新的標準,總金額多了5.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因此相應提高了5000元,“最大的不同在于省高院在賠償決定書中,要求三門峽市中院以公告形式為高炎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高炎龍于1992年被原靈寶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殺人罪刑拘,稱遭刑訊逼供,后被起訴,1996年三門峽中院判其死緩。上訴后,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案被三門峽市中院退回給三門峽檢察院,后者又退回給原靈寶縣公安局,原靈寶縣公安局當年8月為其辦理取保候審,至2015年底再無說法。今年1月4日,高炎龍向三門峽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月3日,三門峽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稱高炎龍搶劫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高炎龍不起訴。至此,高炎龍的24年冤情得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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