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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歲老人住院期間跳樓身亡,家屬向醫院訴賠40萬被駁回
76歲老人住院期間從4樓窗戶跳下身亡,家屬認為醫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起訴醫院索賠40余萬元。11月10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南京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這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駁回原告上訴,維持江寧區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的原判。
2018年11月,76歲的陳某因患肺結核入住南京某醫院治療,家人為其聘請了一名護工照顧日常的起居。入院5天后,陳某被發現從醫院四樓墜樓身亡。
法院審理查明,據陳某生前護工描述,陳某跳樓前未發現異樣,與醫院也不存在矛盾;不過陳某住院后,沒有家人再來看望過。經綜合調查,公安部門排除他殺,認為陳某系從病房窗戶中跳樓墜亡。
死者家屬認為,陳某已經76歲且患有肺結核病,在其身體狀況虛弱的情況下,仍能爬上窗戶跳樓,南京某醫院作為傳染病醫院,沒有將病房窗戶全部封閉存在一定過錯。
涉事醫院認為,根據傳染病防治要求,醫院的窗戶正常是關閉的。不過,根據消防要求,窗戶是無法完全封死的。患者陳某借助凳子墜樓,是其主觀的行為,并非醫院安全保障不到位所致。
對于醫院是否盡到了公共場所管理及安全保障義務,死者家屬和醫院方各執一詞。后死者家屬將醫院訴至南京江寧區法院,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共計40余萬元。
經法院工作人員現場勘驗,案涉病房窗臺高度約1.2米,窗戶為側向開啟,開啟度小于30厘米。法院認為,正常情況下病人不會因疏忽大意而從高樓墜落。且陳某在住院治療期間以及事發前并未發現任何異常,醫護人員也在定期查房。
此外,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案涉病房窗戶需要完全封閉。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跳樓所致,與案涉病房窗戶是否能夠開啟并無直接關聯,南京某醫院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合理范圍內,陳某的死亡與醫院管理職責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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