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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網 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明確今后辦理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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