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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村民不堪噪音侵擾怒告碎石廠,法院判決降噪并賠精神損害
中新網重慶9月18日電 (郭金生 楊洋)重慶市豐都縣高家鎮某村村民黃某因不堪離家85.5米外碎石廠噪音騷擾,憤而將其告上法庭。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18日向媒體透露,該案二審審結,判決制造噪音的兩家企業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黃某損失300元/月。法院解析并提醒民眾,企業辦理排污許可證不能免除民事侵權責任。
廠方噪音擾民 中斷賠償被訴侵權
2013年6月,江都公司在豐都縣高家鎮某村投入生產,主要以碎石、水泥等原料生產商品混凝土等。2014年春節后,曙光公司在同一地方投產鵝卵石碎石生產線項目,主要為江都公司提供碎石原料。
江都公司曾就噪音擾民與黃某達成賠償協議,每月給付黃某一家5口人850元的補償款,2014年已支付補償款10200元;該公司還對駐地村民小組250名村民每人發放補償款300元。
該公司技改完成后,未再支付補償款。黃某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每月賠償其一家5口人1500元損失。
環境監測噪音超標6分貝、4分貝
2015年2月10日,豐都縣環保局分別以逾期未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放噪聲超標為由,對曙光公司、江都公司各罰款50000元。
江都公司兩次委托豐都縣環境監測站對公司廠界噪聲進行監測。第一次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監測當日夜間西側、南側噪聲分別超標6分貝、4分貝。第二次監測,共設5個監測點,從監測當日17點20分至21點02分,分5個不同時段,根據企業不同生產工況分別監測,發現位于2號監測點的黃某家三樓噪音均為超標。
江都公司認為,其生產項目產生的噪音在其辦理的排污許可證限制范圍內,且黃某未提供其物質或精神受到損害的證明。
曙光公司則表示,公司正在辦理環評文件,其于2015年2月被處罰之后,鵝卵石生產線停止生產。
法院判決降噪并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案的法院審理意見認為,因侵權行為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但環境污染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的侵害是受害人本人才能夠感知的,應當由受害人本人主張權利。噪音監測報告、豐都縣環保局處罰決定書、江都公司和曙光公司在庭審中自認生產中會產生噪音等證據表明,江都公司在生產時噪音超標,應當認定其存在噪聲污染行為。
排污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排污管理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并不是確定排污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曙光公司與江都公司共同產生噪聲、粉塵污染,屬于共同加害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黃某雖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人身或精神上遭受嚴重的精神損害的大小,但其生活受到噪聲侵擾而導致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綜上,法院判決曙光公司、江都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將噪聲降到晝間60分貝以下,夜間50分貝以下;江都公司、曙光公司每月連帶賠償黃某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日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辦理排污許可證不能免除民事侵權責任
環境污染損害責任采用無過錯責任,無論排污企業是否有過錯,只要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即使江都公司辦理了排污許可證,也僅證明其排污符合行政管理標準,但辦理許可證并不能成為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其排污行為已給黃某本人造成實際損害,即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承辦法官提醒各類企業負責人,主動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營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
(原題為《村民不堪噪音侵擾怒告碎石廠 超標4分貝每月獲賠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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