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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浦國土監察大隊長一審獲刑,當庭舉報線索被移交核實
2016年9月1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國土局監察大隊大隊長林耀德家屬及代理律師處獲悉,漳浦縣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林耀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在此前的庭審中,被告人林耀德及其代理律師辯稱,辦案單位漳浦縣檢察院曾借紀委名義拘禁其6天,而縣紀委并未參與辦案。這一辯解最終未被一審法院采納。
林耀德家屬稱,林耀德不服一審判決,表示將上訴。
紀檢組移送證明認定為定案證據
漳浦縣檢察院起訴書稱,2015年5月22日,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林耀德涉嫌受賄的線索,同日,漳浦縣紀委派駐漳浦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也同時將林耀德涉嫌受賄的證據移送檢察院。當月27日,檢察院辦案人員初查,發現林耀德存在受賄的犯罪事實。次日,檢察院決定對林耀德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
庭審中,漳浦縣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紀委移交案件的證明,是由漳浦縣紀委駐國土局紀檢組蓋章的函。
該函的落款時間為2015年5月27日,其中稱:“我紀檢組收到中共漳浦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線索移送函后,立即開展核查工作,發現我局國土資源監察大隊長林耀德存在受賄的事實,現移交檢察院處理。”
該紀檢組是否能直接對接檢察院移送干部成為此前庭審爭議焦點之一。
漳浦縣法院在判決書中稱,以上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各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予以確認。
稱被非法拘禁,未被法院采納
在一審庭審中,檢方指控林耀德受賄9萬元,并出示了林耀德曾在檢察院和看守所分別作出的有罪供述作為證據。林耀德當庭辯稱,自己被偵查人員非法拘禁后,遭到刑訊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
漳浦法院在判決書中稱,辯護人遲夙生提出被告人林耀德曾被偵查人員非法拘禁,且在偵查階段受到刑訊逼供,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應該予以排除,經查,2015年5月27日,漳浦縣人民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初查,同月28日決定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被告人林耀德刑事拘留,并將其送至漳浦縣看守所羈押,同年6月12日對其宣布逮捕。
漳浦法院認為,在本案的立案審查、偵查及審查起訴工作中,并未存在對被告人林耀德非法拘禁的情形。林耀德提出其曾被偵查人員非法拘禁,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受到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所致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當庭舉報被移交相關部門核實處理
在此前庭審中,林耀德曾向法庭當庭舉報檢察院主辦本案的檢察官陳某非法采礦,稱自己就是因為查處陳某的違法行為后遭到報復。
漳浦法院認為,被告人林耀德當庭舉報相關辦案人員存在違法違紀的線索,經查,該線索所反映的內容系被告人林耀德本人在履行國土資源監管職責工作中所掌握,且其舉報的事項亦屬其監管職責范疇,其舉報行為不符合立功的相關法律規定,無論其內容是否屬實,均不能認定被告人林耀德具有立功表現,故不影響本案的定罪量刑。
漳浦法院表示,該線索已依法移交相關職能部門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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