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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半路夫妻共同購房,女方死后老漢賣房給親生兒子被判無效
李老伯、張老太是半路夫妻,各自有一名孩子。隨著年事增長,兩個老人共同訂立遺囑安排身后事,既確保自身利益也保證兩個孩子的權益。然而,在老伴去世后,李老伯卻重新訂立遺囑,并將房屋以買賣的形式過戶給自己的兒子。張老太的兒子因此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老伯父子倆的買賣合同無效,上海虹口區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張老太兒子的訴請。
老伴逝世擅將房給親兒
張老太與李老伯均出生于20世紀20年代,兩人原本并不相識,一場半路婚姻讓他們走到了一起。兩人于20世紀70年代結婚時各帶了一個孩子,分別名為李田洋和李青建,其中李田洋是張老太的親生兒子,而李青建是李老伯的親生兒子。
結婚近半個世紀以來,老兩口倒也過得和和美美。2008年,年事已高的老兩口決定安排好身后事。為慎重起見,老兩口左思右想,在方案確定后共同去了公證處立下了兩份遺囑。遺囑的大體內容是,如果自己先于老伴離世,則兩人共有的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以及自己名下的其他財產由老伴繼承,老伴去世后,房屋及其他財產包括老伴從自己處繼承的份額由兩個孩子共同繼承,二人各繼承百分之五十。
時隔四年后,2012年張老太撒手人寰,先于李老伯離開了人世。根據兩人之前的公證遺囑,張老太在大連西路房屋的份額由李老伯繼承,李老伯成了大連西路房產的唯一產權人。
此時李老伯起了私心,一邊是自己的親兒子,一邊是與自己毫無血緣關系的繼子,李老伯思來想去最終還是偏向了自己的親兒子。于是李老伯與自己的親生兒子李青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自己將房屋以115萬元轉讓給李青建,并將房屋登記在了李青建的名下。明眼人一眼便能看穿,所謂的買賣無非只是個形式,兩人僅有買賣之名并無買賣之實。為了保險起見,李老伯又去公證處重新訂立了遺囑,稱之前的遺囑已作廢,自己根據意愿將房產悉數留給李青建,并免除了兒子在買賣合同中應向自己交付的房款,自己的其余財產均留給繼子李田洋。
紙終究包不住火,在得知李老伯的一系列行為之后,李田洋認為李老伯的行為違背了母親生前的遺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老伯與哥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繼子反對不甘權益被侵
法庭上,李田洋認為,大連西路房屋是母親與繼父婚后于2005年通過房改售房共同購買。2008年母親與繼父所立的公證遺囑,實際上是相互以對方遺囑內容為生效條件的遺囑,是共同遺囑,也是兩人當時共同的意思表示,不是一個人自由處分的遺囑。實質意思就是一個老人死亡后不分財產,等兩位老人都去世后再由兩個兒子均分。但在母親過世后,李老伯與李青建惡意串通,違背了張老太的遺囑意愿,擅自將系爭房屋通過買賣形式過戶到李青建名下,且買賣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因此這樁房地產買賣不是正常的買賣關系,只是李老伯將系爭房屋以買賣的方式進行處置的行為,而李老伯沒有權利處置系爭房屋,侵害了李田洋的合法權益,應當是無效行為。
法庭上,李老伯理直氣壯地表示,自己和已故妻子訂立的遺囑是各自獨立的,互相沒有制約。一旦一方死亡,財產轉移到生者名下,生者有權繼承并自由處分。現在自己的親兒子李建青經濟困難,將房子以115萬元價格賣給李建青,并同意免除李建青的部分支付義務,是作為父親幫自己兒子一把,于情于理都講得通,不存在違背死者意思表示及法律規定的情況。目前李建青已經支付了10萬元房款及交易稅款,李老伯也實際處分了房屋,所以不能按照原來公證遺囑來執行。李老伯請求駁回李田洋的訴訟請求。哥哥李建青也同意父親李老伯的抗辯意見。
法院判決所簽協議無效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2008年李老伯和張老太所立兩份遺囑,雖然形式上各自獨立,但根據訂立遺囑時的公證檔案中的筆錄及相關材料,兩人訂立該兩份公證遺囑時的共同意愿是二人均過世后,李青建、李田洋才可以均等繼承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全部財產,應將其視為共同遺囑。
本案中,系爭房屋是李老伯與張老太的共同共有財產。李老伯在張老太過世后,未經繼承程序將系爭房屋以買賣方式轉讓給了李青建,同時免除了李青建支付對價的義務,實質上是單獨變更了共同遺囑中有關共同財產最終由兩個兒子均等繼承的內容。此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由此法院最終判決李老伯與李青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題《半路夫妻訂立共同遺囑 一方擅改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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