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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房未滿5年不能交易,上海老夫妻買下后“錢房兩空”
2016年1月,年逾古稀的馬老先生夫婦買下了一套原本不得出售轉讓的經濟適用房,首付給上家136.5萬元,不到一個月后悔了,上訴法院要求確認系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上家返還購房款。
9月12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近日作出判決,支持原告馬老先生夫婦的大部分訴求,確認合同無效。不過,上家稱,136.5萬元已經被用于償還借款,只能在3年內慢慢還。這樣一來,馬老先生夫婦一時半會難圓改善住房的夢想了。
上家:經適房到手一年多即掛牌交易
據法院介紹,2016年1月,77歲的馬老先生和71歲的妻子姚阿婆買下了上海市浦東新區林展路某弄一套80多平米的房子,總價195萬元。根據房產中介要求,馬老先生夫婦首付給上家董女士和呂先生136.5萬元。
可是,不到一個月馬老先生夫婦反悔了,向上家發微信說,房子不要了。
據馬老先生夫婦說,董女士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出售轉讓。自己原先不知道這件事,是看了產證后才知道房屋的性質。董女士一家隱瞞了重大事項,如果事先告知了這些情況,自己根本不會去買。
因此,他們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136.5萬元,歸還上述錢款的利息3萬元。
這套房子的確是經濟適用房。
2014年2月,董女士和呂先生作為乙方,與上海靜安地產集團三林有限公司(甲方)、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中心(丙方)簽訂《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出售合同》,約定系爭房屋系甲方投資建造的共有產權保障房。根據乙方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甲方將系爭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通過購買擁有劃撥土地上該房屋的有限產權。乙、丙方約定,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后,按照本合同約定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規定轉讓該房屋的,乙方獲得轉讓房價款的60%。房屋建筑面積84.28平方米,乙方購買有限產權的單價為每平方米單價8000余元,總價為65萬余元。
2014年5月,董女士、呂先生取得系爭房屋的產權證,產權證載明經濟適用房為有限產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租。5年后上市交易,所有人也只能獲得轉讓所得房款的60%。
然而取得房產證不到20個月,這套房子就被掛牌交易了。
當然,在房產中介的“指導”下,買賣雙方還是簽訂了一個像模像樣的合同。
合同中寫明,馬老先生、姚阿婆與董女士、呂先生雙方約定,因系爭房屋是經濟適用房,同意在限制交易5年期滿后共同辦理過戶手續。房屋交易總價為195萬元,馬老先生、姚阿婆簽訂合同后,向董女士、呂先生支付136.5萬元;辦理房產證當天,再依據國家規定,付剩余款項給上家或國庫。為此,馬老先生、姚阿婆付了3.9萬元傭金給中介公司。正因為如此,董女士、呂先生認為,馬老先生夫婦一開始對房子是經濟適用房是明知的。

法院:合同無效
本案主審法官張卓郁表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現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國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應屬無效。
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后,基于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136.5萬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占有購房款產生的孳息應一并返還,但應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張卓郁說,“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各自自行承擔,因此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買賣過程中,雙方曾約定被告返租房屋3個月,被告支付了含押金在內1.5萬元租金,原告同意返還,法院予以準許。
不過,據法院透露,董女士稱,136.5萬元已經被用于償還借款,只能在3年內慢慢還。這樣一來,馬老先生、姚阿婆一時半會難圓改善住房的夢想了。此外,房產中介違反規定介紹本次業務,也已經受到了處罰。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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