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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農婦柯長桂被指殺人坐冤獄11年,獲國家賠償130萬元

中青在線西安9月8日消息,14年前被當成“投毒殺人犯”,蒙冤入獄長達11年的陜西省商洛市柞水縣農婦柯長桂,終于拿到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日前,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支付柯長桂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國家賠償,共計130萬元。
出生于1960年的柯長桂,今年已56歲。2002年6月2日清晨,柞水縣曹坪鎮田豐村發生一起命案:村民郝延林口吐白沫死在路邊,經法醫鑒定,屬于毒鼠強中毒身亡。
隨后的案件偵查工作,很長時間沒有突破。

8個月后的2003年2月22日,柯長桂夫婦和村里其他5名村民被帶到派出所,經過使用測謊儀,警方結合部分口供,認定柯長桂為犯罪嫌疑人。
2003年11月陜西省商洛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稱,2002年6月1日晚,柯長桂和丈夫已經入睡,村民郝延林翻墻進入她家中,被柯長桂發現。郝延林稱找水喝,柯長桂想起十多年前,郝延林趁她丈夫不在家中翻入屋內企圖不軌的事情后,心生惡意,便將家里多年前用過剩下的老鼠藥,偷偷放入喝水缸內遞給郝延林。郝延林喝完水后離開,次日清晨死亡。
2002年12月,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柯長桂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柯長桂不服,提出上訴。
2004年7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后來,柞水縣人民法院改判柯長桂有期徒刑15年。柯長桂仍不服,多次申訴被駁回。
2013年11月,經過3次減刑,失去自由已經10年9個月零2天的柯長桂刑滿釋放。
出獄后的兩年里,柯長桂一直堅持為自己申訴。
2015年10月,案件出現轉機——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
經過三級法院、7次審理,今年7月1日,柯長桂終于等到了無罪判決。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柯長桂殺人動機純屬主觀臆斷。柯長桂有罪供述屬于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的結果。
原判決采信的證據有失客觀公正。
原判決程序違法,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重審,直接移送基層法院審理,違法降低審級。
8月16日,柯長桂向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金635萬余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8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醫療費用50萬元;賠償柯長桂的兒子近13年為母申冤費用100萬元。
9月1日,柯長桂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聽證會在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
聽證會上,商洛市中院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方學民、賠償委員會副主任周世安、賠償辦主任李軍宏等代表法院向柯長桂鞠躬道歉。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接到柯長桂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后,當日立案受理。調取了原偵查、一二審、申訴、再審卷宗的16本案卷,進行了閱卷審查,并派法官到柯長桂老家田豐村進行了走訪調查。
9月6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
(本文原題為《冤獄11年 陜西農婦柯長桂獲130萬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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