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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商人兩千余萬被扣押十余年,最高法要求省公安廳返還
申請獲立案7個月后,吉林商人牟洋拿到了最高法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2004年,吉林警方在偵查一起偷稅案件期間,扣押牟洋2000余萬元資金,牟洋隨后獲罪并被處罰金、沒收非法所得等。判決生效后,牟洋認為吉林警方多扣押的2020萬元應該返還給他,不想,這一要要了十多年。
近日,最高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由吉林省公安廳返還牟洋202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730萬元。
法院和檢方十年前即認為應退還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報道,2000年,牟洋投資成立吉林省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裝容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凌山公司),生產用于儲存化工產品的塑料包裝桶。
2003年底,牟洋在凌山公司的基礎上又重新創辦了一家殘疾人福利性企業,名叫昊大橡塑制品廠,后來改制更名為德龍公司。
2004年5月,牟洋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牟洋因涉嫌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吉林市高新區檢察院批準逮捕。他被批捕當天,吉林省公安廳有組織犯罪偵查隊即扣押了凌山公司賬戶上的人民幣2200萬余元、美元27萬余元以及港幣81000元。
2005年8月,吉林市高新區法院以偷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牟洋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對凌山公司判處罰金250萬元。一審后,牟洋并未上訴。
牟洋認為,吉林省公安廳扣押了其2400萬余元,刑事判決生效后,扣除應交罰金以及移送檢察院部分款項,剩余2020萬元有應當返還給他。但他發現,2004年7月14日,吉林省公安廳將扣押他及他公司財產中的2020萬元,以罰沒的形式上繳到了吉林省財政廳的罰沒賬戶。
2005年9月,吉林市高新區法院在給該市財政局罰沒處的“凌山公司剩余款項處理意見書”中稱,法院已從先期扣押款中執行150萬元人民幣,凌山公司又交納了100萬元人民幣,此案終結,剩余款項應依法退還凌山公司。
同年10月,吉林市高新區檢察院則在給吉林市財政局罰沒處的一份扣押款項決定書中稱,凌山公司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隨卷移送扣押款計人民幣400余萬。經審查終結后認定涉案稅款合計為1600萬余元,已罰沒160萬元上繳財政。法院判處罰金執行后,剩余扣押款項應退還被告單位法人代表牟洋本人。
吉林公安廳被要求返還并付利息730萬
但十余年過去了,被扣押的款項始終沒有還給牟洋。
最終,牟洋選擇通過律師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申請人起初為凌山公司和德龍公司,后又加上了牟洋個人。2016年1月28日,最高法立案受理此案。
牟洋在申請書中稱,吉林省公安廳扣押其2400萬余元,刑事判決生效后,扣除應交罰金,以及移送檢察院部分款項外,剩余2020萬元一直未予返還。
吉林省公安廳則答辯稱,偵查過程中扣押的是牟洋個人名下銀行賬戶內的錢款,并未扣押其公司的財產,故凌山公司和德龍公司不具備國家賠償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8月24日,最高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稱,牟洋提出追加其個人為本案賠償請求人的申請,吉林省公安廳與凌山、德龍兩公司均表示同意。2016年7月,牟洋、吉林省公安廳及兩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吉林省公安廳將偵查期間扣押的涉案2020萬元返還給原持有人牟洋,并向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730萬元。凌山公司、德龍公司不再就該筆錢款提出賠償申請。
“最高法的賠償決定書上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牟洋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告訴澎湃新聞,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的規定,牟洋有權隨時向吉林省公安廳要求支付,吉林省公安廳應當在7日內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在進行必要的審查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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