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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草案二審:符合條件的醫生可自種自采中藥材并使用
中國之聲《央廣新聞》8月29日消息,中醫藥法草案二審稿當天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如何加強對中醫藥發展的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中醫藥的發展?
據了解,現在中醫藥發展現狀確實遇到了一些困境,在國外可能認可度和接受度并不是很高,原因之一,就是關于中醫藥的標準體系建設問題,現在可能標準并不是特別的清晰和統一。
去年提交審計草案一審稿規定國家加強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準。中醫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并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有的常務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標準體系是中醫藥管理的重要依據,目前有的中醫藥標準比較滯后,不能適應中醫藥發展的需要。
建議明確中醫藥標準應當及時更新和修訂,同時應當強調標準的制定要體現中醫藥的特點。社會公眾提出中醫藥的標準應當在有關部門的網站上公布,便于公眾查閱。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在今天的二審稿當中都做出了相應的修改。
大家比較關心中醫藥質量,有時候覺得不太穩定,包括來源的安全性也值得擔憂。有的常務委員部門還有地方提出,為了提升中藥質量,促進中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建議進一步加強對中藥藥材,種植、養殖、流通使用和醫療機構中中藥飲片炮制,中藥試劑配制等監督管理都要加強。
草案二審稿作出了修改,第一增加了規定對中藥材種植養殖,國家嚴格管理農業投入品的使用,加強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同時明確道地中藥材就是指經過中醫臨床長期應用優選出來,產在特定地域,與其他的地區所產同種藥材相比品質和療效更好,且質量穩定,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藥材。第二草案明確了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藥材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制度。第三明確在醫療機構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并且在其職業活動當中使用。第四明確了醫療機構炮制中藥飲片,應當遵守中藥飲片炮制的有關規定,保證藥品安全,委托配制中藥藥劑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對所配制的中藥制劑的質量將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文原標題為《中醫藥法草案二審: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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