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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破解大國央地財政關系

《意見》強調中央決定財政事權,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的爭議由中央裁定。這符合單一制國家的實際情況?!兑庖姟吠瑫r要求“激勵地方主動作為”。中央決定或裁定不能武斷進行,必須充分考慮地方的實際情況。在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即分稅、分租與分利相結合的財政管理體制)中,各級政府財政是相對獨立的,中央通過轉移支付來調控地方,維護國家統一,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地方的呼聲與訴求應該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中得到充分的反映,應該在中央裁定中有合理的體現。
中國的共同財政事權比發達國家要多,但是央地共同財政事權的細分難度非常大。地方承擔多大的財政事權是合適的?中央又該做多少事?各地沒有標準答案,卻又需要統一的制度來協調。即使是此次適當集中財政事權,也不可能集中到中央做不到為止,因為那只會損害政府公信力。這需要央地財政的不斷磨合與制度的精心專業設計。
財政事權的履行要依靠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的配合。財政部門與其他專業部門是分工合作關系。財政部門不能“倒逼”其他部門。改革方向是明確的,各個部門按照方向去做就好。改革不需要“倒逼”,更需要的是各部門的主動作為和改革的跟進。如何有效激勵各部門,也不能不費思量。
央地財政事權的劃分還需要應對諸多不確定性。《意見》要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公共服務需求。在具體操作中,不僅動態調整的條件是什么需要明確,而且對方案如何調整也要明確,這些都不太容易做到。法律不可能對此作具體規定,而只能是原則性的,這對未來財政事權的劃分仍有不少挑戰。
央地財政關系的破解不能只停留在支出一側上。收入的劃分與轉移支付的確定,都有待與支出的劃分結合起來討論。而今,政府收入體系改革尚未完成,收入劃分的規范化也需要假以時日。沒有收入劃分在先,轉移支付制度的確定也只會是過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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