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精神病的哥殺人不負刑責,出租車公司被判賠30萬元不服上訴
在精神分裂癥發病期間,出租車司機張某殺死了另一名出租車司機顧某。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后,認定張某實施殺人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負刑事責任,逐作出決定書對張某予以強制醫療。隨后,顧某家人向張某兒子及出租車公司提出200余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
8月25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審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法院獲悉,2014年9月23日,張某因故意毆打徐某致其輕傷被刑事拘留,法院認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癥,但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以及受審能力,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滿釋放后,張某被具豐出租車公司錄用為出租車駕駛員。
2015年5月31日9時許,張某駕駛具豐公司的出租車到上海浦東國際機場P1停車場蓄車池內排隊候客。這時,另一家出租車公司的司機顧某也來到該蓄車池,在另一停車道內排隊候客。
兩人素不相識,但張某看到顧某后,下車走向其駕駛的出租車,在雙方無任何沖突的情況下,突然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刺戳坐在駕駛員位置上的顧某的頸部,致顧某左頸內靜脈破裂而失血性休克,于當日10時21分許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日,張某因上述涉嫌犯罪行為而被刑事拘留。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其在作案時及目前處于發病期,在這起刑事案件中無刑事責任能力,目前無受審能力。
法院查明了張某所患精神分裂癥需要長期藥物治療、專人監護、有強制醫療必要等事實,認定張某實施殺人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負刑事責任,逐作出決定書對張某予以強制醫療。
張某被送強制醫療后,被害人顧某的母親付某、妻子祝某及兒子小顧,以張某、張某的成年兒子小張及具豐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顧某的醫療搶救費、喪葬費、誤工費、律師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多項費用共計200余萬元。
2016年6月17日,一審法院判決小張賠償付某等三名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87萬元,具豐公司賠償付某等三名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30萬元。
判決后,具豐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訴。8月25日,上海一中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上,雙方圍繞具豐公司對顧某的死亡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展開了激辯。
顧某方認為,具豐公司在錄用出租車駕駛員時未對報名人員身體健康狀況、刑事犯罪記錄等方面的情況盡必要的審核義務,錄用精神病人從事出租車駕駛員工作,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具豐公司則認為,已按照出租汽車管理的相關規定招錄駕駛員,要求駕駛員出具身體健康體檢材料等證明文件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是在停車熄火并下車的狀態下實施侵權行為,不屬于在履行工作職責時造成損害,因此,具豐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法院將擇日對案件作出判決。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