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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即將啟動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決定。2016年6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改革意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完善人權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現實需要。《改革意見》共計21條,其中有13條與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關。
一、全面落實證據裁判原則,發揮庭審中心決定性作用
庭審是整個審判程序的中心。公正規范的庭審程序,可以有效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改革意見》主要提出以下舉措:
1.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證人、鑒定人出庭率低,庭審主要圍繞書面證據進行,是困擾公正審判的突出問題。現有法律體現了直接言詞原則的基本精神,但基于相關規定,證人庭前書面證言仍有證據效力,這弱化了證人出庭的必要性,并導致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難以得到根本性的解決。《改革意見》第12條明確提出,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為此,人民法院將深入研究推進和解決證人出庭方面客觀存在的相關問題。一是要明確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案件類型。一方面,強調證人出庭,并不是要求所有案件中的所有證人都要出庭,還要考慮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是否有重大影響;另一方面,要完善證人出庭必要性的審查標準,明確不出庭的合法事由,防止法官隨意否定控辯雙方提出的申請。二是要逐步實行庭前證言的排除規則。為擺脫對庭前證言筆錄的依賴,有效解決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庭審虛化等問題,對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其庭前證言筆錄的證據效力,需要在實踐中結合案情逐步從嚴把握。
此外,《改革意見》第12條還對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保障機制提出明確要求,“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這些都是解決證人出庭作證后顧之憂、提高證人出庭積極性的重要舉措。
2.嚴格規范法庭審理程序。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主要依賴案卷筆錄,“先定后審”“庭審流于形式”問題仍然存在。為維護庭審的終局性、權威性和公信力,要著力改變庭審以案卷為中心的做法,力戒庭審形式主義,通過規范化、實質化的庭審,引導刑事審判法官由“把辦公室當法庭”到“把法庭當辦公室”的根本性轉變,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一是要規范法庭調查程序。《改革意見》第11條對法庭調查程序作了規定。證據調查是庭審的核心環節,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
二是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改革意見》第13條對法庭辯論規則作了規定。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要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引導控辯雙方理性辯論,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辯論權,有效歸納、依法處理案件中的事實和法律爭議。
三是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改革意見》第14條對當庭宣判制度作了規定。要科學把握當庭宣判的案件范圍,不能為了追求當庭宣判率而不加區分要求對所有案件一律當庭宣判。一般來說,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如適用速裁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做到當庭宣判,但對于案情復雜、事實證據存疑,當庭無法直接作出認證結論的案件,則不能貿然、不負責任地下判。對于確實無法當庭宣判的案件,要嚴格限制庭后調查取證的情形,規范定期宣判制度。
二、全面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進刑事案件繁簡分流
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重視發揮庭審作用,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適用標準化的普通審判程序。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日趨緊張的情形下,應當嚴格落實繁簡分流原則,實現“疑案精審”“簡案快審”。
1.強化庭前準備程序功能。充分的庭前準備,是優質高效庭審的基礎和保證。《改革意見》第10條規定:“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該規定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一定的完善,有助于控辯雙方平等了解案情,審判機關明確爭議焦點,但仍未對庭前會議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庭前準備程序。一是要完善庭前會議制度。實踐表明,對于那些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爭議,應當并且適宜在庭前解決,如在庭前會議中不作出實質性處理,仍然留待庭審中裁決,不僅導致庭前會議流于形式,也不利于庭審集中審理。因此,有必要賦予庭前會議相應的法律效力,有效解決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爭議,并通過庭前會議有效梳理爭議焦點,提高法庭調查和辯論的針對性,保證庭審集中持續高效進行。二是要完善證據展示制度。要遵循雙向展示的原則,確保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在庭審前全面有效獲取有關案件的信息,同時要堅決防止審判人員先入為主的判斷,避免有罪推定。
2.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以解決爭議為著眼點,研究設計適用于不同類型案件的審判程序。對被告人認罪案件,可以最大限度簡化審判程序,及時高效審理,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于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審理上,為實現程序精密化、推進庭審實質化創造有利條件。有鑒于此,《改革意見》第21條規定:“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二年。兩年多來,各試點法院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機制,形成了許多成功做法和經驗,促進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制度創新,提升了審判質量和效率,為完善訴訟程序制度提供了實踐基礎。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試點工作即將啟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到程序制度完善,也涉及到訴訟理念更新,還涉及到配套機制落實,需要統籌協調,有序推進。
三、全面提高人權保障水平,推進刑事司法文明進步
加強刑事訴訟全過程的人權司法保障,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推進司法文明進步的必然要求。
1.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意見》第4條第2款規定:“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實踐表明,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對于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應當準確認定、嚴格依法排除。由于《改革意見》內容相對原則,針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非法證據“認定難”“排除難”等問題,有必要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認定標準,減少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中的法律爭議。
2.健全完善律師辯護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辯護制度至關重要。一是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如缺乏律師幫助,不僅導致其在審前程序難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庭審階段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也難以有效展開。立足司法實踐,一方面,要適當擴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保障機制。今后,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要進一步強化嚴格實行責任追究。二是要完善辯護律師依法有效行使辯護權的保障機制。《改革意見》第17條第3款規定:“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對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依法行使辯護權受到限制或者阻礙的情形,要研究設立可行的救濟程序。
四、全面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嚴格貫徹疑罪從無原則
孟建柱書記指出:“刑事訴訟各環節中,審判作為對案件作出最終裁判的程序,是守護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錯案的關鍵關口。”由于各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實踐中總有一些案件,雖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有罪。對于這類案件,法院往往因為各種壓力,陷入“進退維谷”“定放兩難”的境地,很難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改革意見》第15條進一步重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這是《改革意見》中極為重要的內容。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一方面是有效防范冤假錯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對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要堅持原則,敢于擔當,改變疑罪從有、從輕、從掛等錯誤做法,嚴格依法作出裁判。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疑罪從無原則,我們還需要研究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重點研究“疑罪”案件的類型。要通過典型案例歸納出相應的疑罪認定標準。二是要積極探索完善公訴案件的立案審查機制。為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將審判程序防范冤假錯案的關口前移,對于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交付審判條件的案件,可以決定不進入審判程序。三是要轉變現有檢察機關對疑罪案件撤回起訴的機制。要明確撤回起訴的適用范圍、時間、效力和救濟等問題,對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原則上不宜作準許撤回起訴處理;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全社會要尊重和支持法院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的判決,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五、全面統籌推進改革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有序進行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涉及偵查、起訴、審判、辯護等多個領域、多個環節,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應當認識到,每一個案件的公平正義絕非僅僅是法院的職責,偵訴審各個機關、每位政法工作者都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參與者、實施者,公平正義產生于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因此,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落實各項改革舉措,同時還必須堅持系統思維和辯證思維,統籌協調加以推進,防止簡單化和片面化,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各盡其責,共同促進刑事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1.統一法定證明標準。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對于防范冤假錯案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改革意見》第2條第1款規定:“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刑事訴訟各環節都要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打折扣。有鑒于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庭裁判的標準,依法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標準向法庭看齊,統一到法定證明標準上來,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中央要求,統一司法審判標準,切實發揮審判程序應有的制約、把關功能,形成有效的倒逼機制,促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序進行,堅守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
2.正確處理好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的關系。《改革意見》第1條進一步重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必須堅持。但毋庸諱言,這一原則在實際執行中并不理想,三機關之間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約不足”的問題,特別是審判程序難以有效發揮對其他訴訟程序的制約作用,往往造成一些案件起點錯、步步錯、一錯到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致力于實現配合和制約的有機統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準確有效打擊刑事犯罪,是各級政法機關共同的責任,必須強調在分工負責基礎上的互相配合,不能相互掣肘、各行其是。同時,為確保辦案質量,有效防范冤假錯案,各環節都要堅持原則,依法辦案,不能遷就照顧、將錯就錯,從而形成有力的相互制約機制。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原標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完善刑事訴訟制度 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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