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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寵物店長期售賣帶病“星期寵”:被罰51萬,吊銷執照
11月2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廣州荔灣區一家名為穆某的寵物店長期售賣帶病的“星期貓、星期狗”,拒絕消費者退貨、退款和賠償要求,且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2021年10月中旬,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寵物店處以警告、罰款51.5萬元,并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2020年10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處理消費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多名市民舉報同一家名為穆某的寵物店。經調查,前述寵物店銷售的寵物貓、狗在購買后1-7天內,容易出現犬瘟、犬細小病毒、犬冠狀病毒、貓瘟、耳螨等病癥,并且大都在4-12天內死亡;同年10月22日,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多部門對涉事的穆某寵物店開展聯合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寵物貓、寵物狗大多數沒明碼標價,且在銷售寵物貓、狗過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從而免除自身未提供合法健康的寵物貓狗導致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調查中,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推脫稱不知寵物貓狗的具體進貨地,也不存在網上銷售行為,同時提供不了相應的銷售合同和相關收據、發票等。根據協助調查,荔灣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確認當事人曾因經營染疫動物的違法行為,而被立案查處;屬地派出所也確認,曾處理涉及當事人銷售帶病寵物貓狗引致的糾紛16宗。同時,執法人員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當事人被消費者起訴銷售患病貓狗的4份民事判決書(已生效)。此外還查詢到有關媒體、自媒體對當事人上述行為報道的視頻、評論截圖,對當事人銷售帶病寵物貓狗的違法事實進行了確認。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介紹,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前述涉事寵物店長期售賣帶病的“星期貓、星期狗”,卻拒絕消費者退貨、退款和賠償要求,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寵物及寵物用品,違反了《價格法》,構成價格違法行為;使用“霸王條款”合同,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構成了合同違法行為。
對此,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并案處罰,作出警告、罰款51.5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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