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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伶利事件”反思:追問重大疾病保障之失,更重要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年輕女教師劉伶利,在患癌癥就醫期間,被院方以“曠工”的理由予以“開除”,這件事引發了公憤。雖然院方的“開除”決定已經被法院判決為無效,但最終院方也沒給她續交醫保。為了補貼醫療費用,癌癥晚期的她不得不上街擺攤,這個美麗的女孩幾乎是在絕望之中走向生命的終點。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這個民辦二級學院的法盲、冷漠,引爆了整個社會的憤怒,有媒體直斥“開除患癌女教師的大學已被釘在恥辱柱上”。
不過,這種對院方的痛快淋漓的痛斥、對院方“開除女教師”違法性的揭露,很可能掩蓋了一個更深層的問題,讓大家誤以為問題僅僅出在個別無良的企業身上。
其實,在劉伶利事件背后,有一個更現實的問題:依據法律,企業需要一直養著身患重病的職工嗎(哪怕他們中很多人的生命注定并不會長久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就是說,只要你不是因工負傷,所罹患的疾病超過規定的“醫療期”(一般最少為三個月,最長為兩年)之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單位就可以和你解除勞動關系。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的“違法”之處在于,沒讓劉伶利依法享受“醫療期”,就將其誣陷為“曠工”并加以開除。這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所以被法院判定無效。但是,如果院方足夠“精明”,完全可以等“醫療期”滿之后,再“合法”解除與劉伶利的勞動合同。
同樣在今年8月份,另一個年輕俊杰身患絕癥、不幸去世的故事,也引爆了職場的危機。魏延政,北大高材生、入職世界500強——華為、IT精英。多年前,他不幸罹患罕見的惡性腫瘤——“透明細胞肉瘤”,此后他經歷了擴散、截肢、放療、復發、擴散的種種折磨。今年6月23日,也就是魏延政去世前一個月,他寫道:在他被截肢后最無助的時候,華為與他終止了合同。
對,華為的確是依前述“醫療期”的規定,“依法”不再與魏延政續約的(只不過,華為的操作更人性化,還給付了20萬商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補償)。
按市場經濟的邏輯,企業以盈利為目的,不是慈善機構,的確沒責任長期養著身患重病、不能從事相應勞動的員工。而且,在之前計劃經濟條件下,“長病假職工”成為國企不能負擔之重。所以,《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醫療期滿之后依法解約”的規定,這是與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責任相匹配的。
但是,超出了最長2年“醫療期”的重病職工,該怎么辦?現行的醫保制度能否筑牢保障之網?全社會不要回避這個嚴肅、殘酷的問題,
目前,最長2年“醫療期”的規定,還是沿用22年前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這22年里,中國從計劃經濟走向全面市場經濟,但是對于涉及到企業、重病員工重大利益的“醫療期”長短的修訂,行政部門卻一直小心翼翼地繞開了。
劉伶利事件引爆了公憤,但應該追問背后對于大病員工的保障機制。既然目前法律規定不由企業一家獨擔責任,就應有更完善的保障之網,包括:由政府提供更可靠的兜底醫療保障、優化重大疾病醫保;鼓勵企業、職工個人購買重大疾病的商業保險;甚至及時修法,適度延長治療年限。
(作者系東方早報首席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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