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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方非法拘留兩會期間到北京上訪女子,被判賠償并道歉
家住吉林長春九臺區的郭英,因對其丈夫遭遇交通事故后獲得的賠償不滿,于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到北京上訪。長春市公安局九臺區公安分局就郭英的上訪行為對其行政拘留10日。長春市政府后經行政復議,確認九臺區公安分局對郭的行政拘留行為違法。
隨后,郭英以被非法拘留及遭拘留期間心臟病病發等為由,向九臺區公安分局申請賠償,后她對九臺區公安分局的賠償決定不滿,又提起訴訟。
8月8日,長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九臺公安分局郭英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696.1元、醫療費227.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并在其轄區范圍內為郭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到北京上訪被行政拘留六日
長春中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3日,郭英因對其丈夫曹景新交通肇事賠償不滿,在全國“兩會”期間到北京上訪。2015年3月4日九臺公安分局因郭英的此種行為,決定給予郭英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實際執行拘留六日。
郭英訴稱,她因丈夫交通事故一案及土地問題去北京上訪,在北京市火車站的出站口被九臺區法院的工作人員毆打并拽上接訪車輛,長春市九臺區政府信訪局的工作人員也在現場。她因被毆打導致心臟病發作并且病情加重,被帶回九臺公安分局后,民警對她的病情置之不理,還對她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直到她在拘留所中病情加重,才將她送往九臺市醫院救治。
判決書顯示,在被拘留期間的2015年3月6日,郭英因喘息、胸悶在九臺市人民醫院進行門診治療,花醫療費227.28元。4天后的3月10日,郭英經批準請假出所就醫。
郭英對上述行政處罰不服,向長春市政府提出復議,長春市人民政府復議后認為,九臺公安分局對郭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警方被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判決書顯示,在九臺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被確認違法后,郭英向九臺公安分局提出賠償申請。2015年9月,九臺公安分局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郭英實際執行行政拘留6天的行政賠償金 1318.32元,未支持郭英的其他賠償請求。
郭英不服,向九臺區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公安機關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醫療費等共計七萬余元,并當面賠償道歉、恢復名譽。
九臺區法院一審認為,九臺公安分局對郭英作出賠償決定中賠償郭英限制人身自由6天的賠償金并無不妥,郭英被拘留期間在九臺市人民醫院門診就醫的費用227.28元與九臺公安分局的過錯有關聯性,九臺公安分局應予賠償,郭英要求的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過高應予適當賠償。
九臺區法院一審判決,九臺公安分局賠償郭英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453.80元、醫療費227.28元、精神撫慰金500元,駁回了郭英其他訴訟請求。
郭英不服,向長春中院提出上訴。長春中院審理認為,九臺公安分局于2015年3月4日對郭英實施拘留,于2015年3月10日批準郭英請假出所,對郭英實施拘留行為超過六日,應按七日計算。
長春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對郭英羈押期間的醫療費予以補償充分體現了保護受害人原則,予以確認。九臺公安分局對郭英的違法拘留行為給郭英造成了精神損害,九臺公安分局應當道歉,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8月8日,長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九臺公安分局郭英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696.1元、醫療費227.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并在其轄區范圍內為郭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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