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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境外接收方難以保障數據安全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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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表示,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合同充分約定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數據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數據范圍,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用途、方式等;
(二)數據在境外保存地點、期限,以及達到保存期限、完成約定目的或者合同終止后出境數據的處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將出境數據再轉移給其他組織、個人的約束條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實際控制權或者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或者所在國家、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導致難以保障數據安全時,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違反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違約責任和具有約束力且可執行的爭議解決條款;
(六)發生數據泄露等風險時,妥善開展應急處置,并保障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通暢渠道。
責任編輯:徐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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