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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診療監管征求意見:診療資料保存最少15年,禁止補方
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開始征求意見。
10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該征求意見稿共7章41條,內容涵蓋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監管、人員監管、業務監管、質量安全監管、監管責任等多個方面。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尤其是新冠疫情導致線下就醫受限,互聯網診療備受關注,此次征求意見稿所涉及的互聯網診療是指由醫療機構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法律責任,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ヂ摼W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依法依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于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的監管,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
對于互聯網診療涉及到的處方管理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加強藥品管理,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鉤。
另外,醫療機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相關協議、處方流轉信息應當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
對于人員的監管,征求意見稿強調醫患雙方均需實名制。一方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接診。另一方面,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在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引發醫療糾紛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醫療機構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處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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