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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依法立案并提起公訴

近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來,上海市首例以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偵查并起訴的案件。
2016年5月19日,普陀區(qū)檢察院對朱某某立案偵查。經調查,朱某某與國家工作人員葉某(另案處理)相識二十多年,且關系密切。2015年9月,朱某某受白某請托,利用葉某的職務行為,為白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取白某好處費人民幣10萬元。2016年7月27日,因朱某某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此罪名與其他受賄罪最大的區(qū)別在于主體身份和客觀方面,即是否是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是否利用了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
本案中,朱某某與葉某系同鄉(xiāng),已相識二十多年。兩家人之間經常互相走動、聚餐、去外地旅游。在一定范圍內,兩人的密切關系也被周圍人所知曉。也正因為如此,本案中白某才會來請托朱某某,利用葉某的職權幫忙謀取不正當利益。
朱某某雖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利用了葉某職務上的行為,為白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請托人白某所支付的10萬元感謝費。朱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廉潔辦事的信賴,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形象。
普陀區(qū)檢察院表示,本案的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打擊貪污賄賂違法犯罪的決心,同時也為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身邊人”敲響了警鐘,告誡國家工作人員不僅自身要牢牢守住廉潔自律的底線,也要防止被“身邊人”利用、打著自己的“旗號”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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