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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黨政機關“一把手”的身邊人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作為黨員領導干部的“身邊人”,家人親戚、秘書司機、老下屬等利用這一層特殊關系來謀利的案件已經屢見不鮮。這樣的一種行為在刑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今年以來不斷公開的相關案件也在警示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引關注
7月27日,最高檢發布消息,湖南省張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峰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開報道顯示,程丹峰是江西省委原書記蘇榮的女婿。此前,蘇榮因涉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已由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院提起公訴。
記者梳理公開報道發現,今年以來,已有多人因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被人民法院宣判。其中,既有落馬官員,又有落馬官員身邊的家人親戚、下屬同事等。
今年6月,周永康妻子賈曉曄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其罪名中就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6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院對周濱案公開宣判,其罪行中也包括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院判決顯示,周濱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7月26日,六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安徽省委第二巡視組原副組長方克友(副廳級)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方克友在擔任安徽省委第二巡視組副組長期間,在土地復墾、承攬工程、變更土地規劃性質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請托人賄賂30萬元;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利,收受請托人賄賂113萬元,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身邊人”是“高危群體”
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過之后新設的罪名。設立這一罪名,就是要震懾權力擁有者的親屬及其周圍有著密切關系的人,不要試圖利用其影響力來犯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指的是黨員領導干部的‘身邊人’利用領導干部權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夫妻、子女、秘書、舊下屬等領導干部身邊的群體,都屬于‘身邊人’這一范疇?!敝x春濤表示。
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湯黎虹說:“一些退休、離職的領導干部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領導干部的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也會按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湯黎虹說,一些領導干部本身握有實權,通過私底下打電話、聊天中做出一些暗示,或是在具體操辦某件事情中帶有一些主觀色彩等行為,讓身邊的家人、下屬等“心領神會”,進而“辦成事”,完成相關權力尋租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利用影響力受賄,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間接性和不確定性,也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辦案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和挑戰。
相關專家指出,通過梳理類似案件,可以發現一個共性,就是一些行政級別較高的或是擔任黨政機關“一把手”的黨員領導干部的“身邊人”最容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些“身邊人”主要是親屬、情人、同學、戰友、秘書、司機等。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警惕居心叵測的“身邊人”
不少受訪專家認為,要想讓領導干部及其“身邊人”遠離利用影響力受賄,需要在樹立黨員干部良好家風、完善制度建設和加強權力運行中的監督制約方面“三管齊下”。
“要規避相關風險,領導干部首先要自覺樹立良好家風。不僅自己堅決不能以權謀私,更要教育身邊的家人、親戚和同事下屬,切不可‘狐假虎威’,縱容‘身邊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去進行權力尋租活動?!敝x春濤表示,在黨的歷史上,受到群眾愛戴的好干部,無一不是有著良好的家風,例如焦裕祿、谷文昌等。而不少落馬干部的家風或多或少都有問題,才給了行賄者以可乘之機。
湯黎虹等建議,在制度建設方面,應當加快行政審批等制度改革,確保各種制度在陽光下運行,特別是對于各級領導干部,在制定重大決策時,一定要確保嚴格遵紀辦事,不能搞“一言堂”,有效避免權力過大帶來的各種尋租行為。
相關專家還表示,要切實加強權力運行過程中的監督和制約。謝春濤說,如果一切權力運行都被嚴格地約束在制度的框架內,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相信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為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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