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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動態|徐晉濤:避免運動式減碳,要重視碳稅這個政策工具
8月以來,不少地區限電停產,部分地區甚至拉閘限電,直接影響民生。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環境與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徐晉濤認為,各地拉閘限電的一個很重要因素是運動式減碳,而其后果是激化減排、減碳與經濟發展的矛盾。
徐晉濤說,回顧歷次運動式減排造成的問題,一是手段粗暴,導致大量的企業被強行關閉,大量的產能強行停擺,短期內出現大量的失業。二是,政策效果不具有持續性,運動結束,會出現報復式的反彈。
鑒于此,徐晉濤建議,環境治理要避免運動式減排、減碳,需要建立長效機制,而核心是改善環境執法。在具體舉措上,一是,首先要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應該加強對經濟政策運用。
他認為,經濟政策可以降低污染減排和減碳的社會成本,使得減排和減碳的阻力降低。二是經濟政策中的稅收手段可以提高地方政府收入,從而使地方政府有動力去加強環境監測和嚴格執法。“如果不采用經濟手段,只把環保與政績考核掛鉤,就很難避免運動式減排和運動式減碳。”徐晉濤強調。
以下是徐晉濤的發言全文,經本人審訂。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環境與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徐晉濤
“雙碳”背景下,結合今年的拉閘限電現象,我從價格管制、運動式減碳和長效機制方面,談三點看法。
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一是要提高電價浮動的幅度;二是要避免和防止運動式減碳。現在看來,各地拉閘限電,一個很重要因素是運動式減碳,因此,國務院要予以遏制或者限制。
首先是電價。任何價格管制都會帶來供需矛盾,過剩或者短缺,以短缺為主要表現。一旦有價格管制,價值低于潛在的市場均衡價格會導致需求量超過供給量,導致短缺。
改革開放至今,在很多領域,價格管制已經取消。但凡是保留價格管制的領域都是特別難啃的骨頭,也是計劃經濟最后的堡壘。目前堡壘還剩三個,電力部門、醫療部門、教育部門,這些領域都有價格管制。在價格管制的情況下存在長期短缺、長期供給不足、不充分的問題,老百姓意見都很大。這次國務院明確,允許一定程度的放開電價,對電力部門的深化改革、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都有特別好的推動作用。
關于電荒的原因。首先,電荒在中國具有周期性,每隔一段就會因各種原因,發生一次電荒。
但像這次大面積,從東到西,從南到北,多省份發生電荒,一定有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因。我們認為是電價的問題。煤價已經基本市場化,電價還在管制,所以一定會出現價格倒掛,最后出現供需嚴重脫節。此次國務院會議明確,允許一定程度放開電價是個特別好的轉折點。也許對中國的能源結構轉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都有特別深遠的意義。
黃益平老師(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常說,中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型,要從奇跡式增長向常規增長轉型。奇跡式增長的特點是生產要素價格管制,最終產品價格市場決定。電是重要的生產要素,環保部門在力推,今后,能源以電氣化為主,因此電的需求會逐步增加。但是電價長期管制,用電大戶會長期得到隱形補貼。這種生產模式不可持續。所以改革電價,使中國的經濟增長模式逐步走向常規增長,這是一個特別重要的,有歷史意義的舉措。
第二,運動式減碳的問題。中國的環境治理歷來是運動式的,從1990年代末期的零點行動,到“十一五”期間節能減排,2016年開始的環保督察,都是如此。我們用運動式的方法解決問題,說明長效機制是失靈的,后果是激化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
從各方信息來看,此次拉閘限電大體上有如下原因,一是價格倒掛,二是西南、西北和東南沿海的省份,因為“能耗雙控”目標遇阻,地方政府開始拉閘限電;另一方面,東北限電的原因主要是煤價與電價價格倒掛,不但影響生產用電,甚至影響民生用電。但是有很強的聲音試圖將這次電荒全部歸咎于“雙碳”目標。所以運動式減排、運動式減碳的弊端是在激化減排、減碳與經濟發展的矛盾。
電荒問題不在于“雙碳”目標,部分原因在于運動式減排、運動式減碳。
回顧歷次運動式減排造成的問題,一是手段粗暴,導致大量的企業被強行關閉,大量的產能強行停擺,短期內出現大量失業。二是,政策效果不具有持續性,運動結束,會出現報復式反彈。
另一方面,現在的運動式減碳與以往也有不同。過去環保部門比較“弱勢”,但是從“十一五”以后,中央把環保與地方政府的考評聯系在一起,同時仍然保留了運動式減排的手段。在這種政策目標下,地方政府執行減排任務靠拉閘限電和關閉企業,長此以往會激化環保與經濟發展的矛盾,使社會對環保信心不足。
同時,運動式減排、減碳的另一個結果是環保部門的行政權力得到加強。因為中央要推動減排和減碳的政策。各級環保部門的行政權力史無前例地加強,但這并不見得有利于各地減排和減碳的目標。
第三,長效機制的建立。環境治理要避免運動式減排、減碳,需要建立長效機制,而核心是改善環境執法。中國1979年已經出臺了《環境保護法》,如果環境執法嚴格,不會有特別大的環保問題。之所以環保問題越來越嚴重,在于我們環境執法的環節非常薄弱,主要因素是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具體而言,地方政府過去主要的考評是經濟增長,把環保排在優先序列的后端,這種情況下不會有嚴格執法的長效機制,這方面亟待加強。所以首先要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要真正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就應該加強對經濟政策運用。首先,經濟政策可以降低污染減排和減碳的社會成本,使得減排和減碳的阻力降低。二是經濟政策中的稅收手段可以提高地方政府收入,從而使地方政府有動力去加強環境監測和嚴格執法。如果不采用經濟手段,只把環保與政績考核掛鉤,就很難避免運動式減排和運動式減碳。我國在氣候行動方面嘗試采用的經濟政策手段是碳交易。我還是要提醒大家考慮碳稅的現實必要性。一個很重要的背景是,歐美各國即將推出的邊境調節機制,可以稱為“碳關稅”制度,會倒逼產業鏈上的各國實行碳稅機制。如果發達國家市場征收碳關稅,我們如果想避免向對方交稅,就必須在國內有明確的碳價信號。過去我們講碳交易的好處是減排量明確。但是在邊境調節稅環境下,要的是碳價格明確且可以靈活變動,這一點碳稅要優于碳交易。
所以從未來全球共同減碳的角度,碳稅也是特別重要的政策工具。但也可以考慮混合的機制,比如我們非出口行業,像電力行業仍然搞碳交易。但是對出口產品,比如機電產品的碳足跡可以征收碳稅。
(本文根據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環境與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徐晉濤,在10月24日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舉辦的中國經濟觀察報告會第58期上的發言整理而成,經徐晉濤審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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